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05號
KSDV,112,補,1505,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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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05號
原 告 馬蔡美玉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馬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
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
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
,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之基準。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母子,於民國000年00月間約定被告
須好好照顧原告,原告則將名下所有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
下合稱系爭房地,並就附表編號2房屋簡稱系爭房屋)贈與
被告,並於111年11月10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認兩造
間成立附負擔之贈與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詎被告取得系
爭房地所有權後,未善盡其對原告之扶養義務,未能履行系
爭契約所附之負擔,原告乃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對被告
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規定、不當得
利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地之市價核定之。本院審酌系
爭房屋於70年11月9日興建完成(屋齡近43年),為鋼筋混
凝土造建物,總面積129.12平方公尺(折合39坪),參考與
系爭房屋相同路段、透天厝類型、屋齡16年之高雄市○○區○○
街00巷0號、6號房屋及所坐落基地,於000年0月間交易實價
每坪新臺幣(下同)155,993元、166,493元,有內政部不動
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乃以每坪150,000元核算系
爭房屋與所坐落編號1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市場交易價格為5
,850,000元(計算式:150,000元×39坪=5,850,000元)。其
次,系爭房屋之112年度課稅現值為189,100元,有原告提出
之112年房屋稅繳納證明書在卷可憑,而系爭房屋坐落之附
表編號1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17,000元,依權利範圍
全部核算之公告現值為1,462,000元,可知土地公告現值占
房屋課稅現值暨土地公告現值之比例為88%《計算式:1,462,
000元÷(189,100元+1,462,000元)=0.88》,按前開比例計
算,附表編號1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市價為5,148,000元,權
利範圍2分之1之市價則為2,574,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3,276,000元(計算式:5,850,000元-2,574,000元=3,2
76,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至原告雖主張
應以房屋課稅現值、土地公告現值為計算標準,惟房屋課稅
現值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與房屋市價未必相當
,且本院自相鄰區域實價交易資料推算出之土地市價明顯高
於土地公告現值,自無須依原告所稱之計算標準核算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112年度救字第14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
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面積 權利範圍 登記日期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000元) 86平方公尺 2分之1 111年11月10日 2 高雄市○○區○○段號224建號建物 (門牌:長生街114號,建築完成日期:70年11月9日) 1層:30.14平方公尺 2層:43.04平方公尺 3層:43.04平方公尺 騎樓:12.9平方公尺 總面積:129.12公尺 全部 1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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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