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調字,112年度,637號
KSDV,112,司消債調,637,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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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筆錄

聲 請 人 蔡㛄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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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林孟乾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甄薇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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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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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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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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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楊紋卉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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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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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37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
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
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書 記 官 陳瓊芳

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蔡㛄苹(原名:蔡淑溶)
聲請人代理人林孟乾律師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楊紋卉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60萬
9,105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3年
4月10日起,共分120期,履行期間零利率給付,於每月10日
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5,076元,銀行代號:812,繳款帳號
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
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須於113年3月12日前撤回對聲請人之扣薪強制執行事
件。
四、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
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六、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蔡㛄苹

聲請人代理人 林孟乾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楊紋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陳瓊芳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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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