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370號
KSDV,112,司拍,370,2024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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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相 對 人 郭何麗珠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郭威宏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 新台幣(下同)(一)10,560,000元(二)3,60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0年11月1日,約 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起擔任郭威宏之保證人向聲請人 借用2筆8,800,000元、3,000,000元,及債務人郭威宏擔任 劉易昀之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6筆8,500,000元、3,600,000 元、2,300,000元、900,000元、5,200,000元、2,000,000元 ,及郭威宏之信用卡費,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詎相對 人未依約還款,尚欠32,013,074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 款契約書影本8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鎮 瑞隆 三    563-15 73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566 瑞隆段三小段563-1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一層:34.64 二層:49.04 三層:49.04 四層:49.04 騎樓:14.4 合計:196.16 全部   瑞北路141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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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