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邱國彰
相 對 人 蔡秀蘭即吳懷祖之遺囑執行人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吳懷祖於民國109年8月22日向聲請人借 用二筆新台幣500,000元、5,500,000元,約定清償期均為11 2年8月22日,利息、違約金依契約所載,並以相對人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新台幣(下同)600萬元為擔 保,經於民國109年8月26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吳懷祖於民 國111年2月20日死亡,蔡秀蘭為其遺囑執行人,並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二件為 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經本 院111年度訴字第451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 字第20號判決確定,確認於超過342萬元及自109年8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併 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山子頂 2452 65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6936 山子頂段245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層樓房 一層:44.8 二層:43.12 屋頂突出物:9.36 合計:97.28 全部 中興路36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