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2年度,51號
KSDV,112,司,51,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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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阮馨嬅
相 對 人 阮綜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阮綜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相對人公司)第8屆董事會任期原將於民國112年4月27日 屆至,因相對人於112年4月17日召開股東會提前改選董監事 ,經股東會選任聲請人阮馨嬅(當選權數12,600,000)、阮 仲洲(當選權數9,000,000)及阮胡瑞瑜(當選權數9,360,0 00)為相對人第9屆董事,該次股東會並決議新任董事自改選 之日起即就任,故自112年4月17日起,相對人公司原第8屆 董事即已全體當然解任,應改由第九屆董事執行職務。惟相 對人因阮仲洲董事及阮胡瑞瑜董事2人刻意杯葛董事會出席 ,拒絕出席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03條規定合法召集之董事會 ,致相對人董事會無法順利召開,最終流會,從股東會改選 董事迄今8個月,聲請人依法召開數10次董事會,卻遭阮仲 洲董事及阮胡瑞瑜董事企圖以消極不出席董事會之方式杯葛 聲請人召開之董事會,導致相對人董事會持績流會,至今仍 無法順利選舉相對人公司董事長,使相對人目前仍無合法之 代表人可代表公司執行職務;此外,無權召集董事會之阮仲 洲董事及阮胡瑞瑜董事甚至曾分別於112年5月30日及112年1 1月6日違法召開2次相對人公司董事會,並試圖以該無效之 董事會決議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董事變更登記之申請, 經聲請人向主管機關說明後,主管機關認前揭董事會決議存 在法律疑義而否准相對人公司董事變更登記之申請。阮仲洲 董事及阮胡瑞瑜董事皆刻意杯葛出席董事會,進而使相對人 迄今尚無法選出合法之董事長可對外代表公司及對内執行業 務,故應認除聲請人外,相對人之其餘董事均有消極不行使 董事職權之情事,核與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前段所指「 董事會不為行使職權」之要件相當,並因相對人無董事長可 執行職務,致相對人因相關業務無法執行而有受損害之虞。 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等規定 ,聲請為相對人公司選任由聲請人阮馨嬅擔任臨時管理人等 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由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規定之立法意旨 係「按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 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 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 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增訂本條,俾 符實際」(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之立法理由參照)。是以 須在公司董事因事實因素(例如死亡)或法律因素(例如辭 職或當然解任)致無法召開董事會,或公司董事全體或大部 分遭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而剩餘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等影響 公司業務運作嚴重之情況下,同時該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 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而受有損害之虞,影響股東權益或國內 經濟秩序時,始符合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阮馨嬅為本件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共計持有相 對人公司320,000股(見本院卷第67頁相對人公司出席簽到 簿),則本件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選任,聲請人係有利害關 係之人,合於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聲請人要 件。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第9屆董事選舉所得選票代表 選舉權數最多之董事,依法召開數10次董事會,卻遭阮仲洲 董事及阮胡瑞瑜董事企圖以消極不出席董事會之方式杯葛聲 請人召開之董事會,導致相對人董事會持績流會,至今仍無 法順利選舉相對人公司董事長,使相對人目前仍無合法之代 表人可代表公司執行職務;此外,無權召集董事會之阮仲洲 董事及阮胡瑞瑜董事甚至曾分別於112年5月30日及112年11 月6日違法召開2次相對人公司董事會,並試圖以該無效之董 事會決議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董事變更登記之申請,經 聲請人向主管機關說明後,主管機關認前揭董事會決議存在 法律疑義而否准相對人公司董事變更登記之申請,進而使相 對人迄今無法選出合法之董事長可對外代表公司及對内執行 業務,致相對人因相關業務無法執行而有受損害之虞等情, 雖據聲請人提出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會開會通知、董事會 議事錄及簽到表、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於112年11月23日 就相對人公司申請董事變更登記退件之查詢畫面、相對人公 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畫面、第一銀行112年12月1 3日一總營管字第018590號函等件為憑。然觀之聲請人所提 出之相對人公司112年度第1次股東會會議紀錄,可知相對人 公司股東會已選任聲請人阮馨嬅阮仲洲及阮胡瑞瑜為相對 人第9屆董事,選任阮建維為相對人第9屆監察人(見本院卷



第15至17頁),則相對人公司既已選任新任董事、監察人, 是相對人公司非屬「無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甚明, 況相對人第9屆監察人阮建維於113年1月25日以民事陳報狀 陳明:聲請人阮馨嬅已於113年1月24日召開董事會,並於當 日選任阮仲洲為董事長等語,並提出阮馨嬅所簽名之113年1 月24日董事會開會通知及相對人公司113年1月24日董事會議 程為證(見本院卷第89至92頁),考之阮建維擔任監察人並 於上開董事會列席,是其前開陳述,堪可採信。綜上,足見 相對人公司並無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有急迫危害之虞或影 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之情形,或致公司業務停頓而受 有損害,進而影響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之虞等情事,準 此,聲請人聲請本院為相對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要難謂 已符合公司法第208條之1、非訟事件法第183條聲請臨時管 理人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 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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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阮綜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