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東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宗隆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
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
人於第一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8萬9
,860元(【35,232+35,231+4,368】×60=4,489,860),應繳第二
審裁判費6萬8,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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