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鈺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朱淑琇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0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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