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婕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婕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 53條、第51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如附表編號4所示 之罪刑為得易科罰金,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則不得 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併合 處罰,然受刑人既已具狀聲請檢察官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調 查表1份在卷可稽,則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予准 許,合先敘明。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指揮 執行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21日 110年1月25日 110年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844、18152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844、18152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844、1815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3號 111年度訴字第13號 111年度訴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8日 111年7月28日 111年7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3號 111年度訴字第13號 111年度訴字第1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4日 111年11月24日 111年11月24日 備註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547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8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844、1815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4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5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