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森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森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 53條、第51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 示之罪刑為得易科罰金,而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刑則不 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併 合處罰,然受刑人既已具狀聲請檢察官定其應執行之刑,有 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則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予 准許,合先敘明。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 指揮執行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4日 111年10月15日 111年1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826、3375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079、365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95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826、3375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079、365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95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826、3375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079、365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92號 112年度訴字第192號 112年度訴字第19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日 112年11月2日 112年11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92號 112年度訴字第192號 112年度訴字第1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6日 備註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7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21日 111年11月21日 111年9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826、3375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079、365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95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826、3375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079、365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95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826、3375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079、365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92號 112年度訴字第192號 112年度訴字第19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日 112年11月2日 112年11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92號 112年度訴字第192號 112年度訴字第1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6日 備註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編號5至6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7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