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32號
KSDM,113,簡,132,2024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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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思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調院偵字第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思文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梁思文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至檢 察官雖於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 事實及證據(前階段),並就被告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事 項」(後階段)加以論述,然未讓被告就累犯加重其刑乙節 表示意見,本院尚難認定被告構成累犯而予以加重,故就被 告之前科紀錄,本院於量刑時審酌。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陳韋豪素不相 識,僅因細故,竟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徒手毆打告訴人成 傷,顯見被告欠缺對他人身體法益之尊重;惟念及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告訴人所受傷勢之程度,及被 告與告訴人曾試行調解,惟雙方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 致調解不成立,有調解紀錄表在卷可參(見調院偵卷第7頁 ),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 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 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穎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757號
  被   告 梁思文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思文於民國112年4月28日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 「M男模會館」前,因懷疑陳韋豪持手機對其攝錄,竟基於 傷害犯意,徒手毆打陳韋豪頭部,致陳韋豪受有鼻樑挫傷併 鼻骨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陳韋豪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梁思文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的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韋豪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的證述。 ㈢監視器錄影截圖8張。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 診斷證明書1紙。
㈤綜上,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 認定。
二、所犯法條:
㈠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㈡刑的加重事由(累犯):按細繹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 旨,並非宣告刑法累犯規定全部違憲,祗在法院認為依個案 情節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 刑時,始得依該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故而倘事實審法院 已就個案犯罪情節,具體審酌行為人一切情狀及所應負擔之 罪責,經裁量結果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 刑,而無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者,即與上開解釋意旨無 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 第30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0年9月15日亦科罰



金執行完畢,此有判決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可佐。 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又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及 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 未及2年即再犯本案,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 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 擔罪責之虞,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檢察官 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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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