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622號
KSDM,112,金訴,622,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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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左庭翟


選任辯護人 吳淑靜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14598、15581、20448、21473、21603、21987、23283號及1
12年度偵字第845、1132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07
8、20080、20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左庭翟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林育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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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