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恩哲
選任辯護人 廖宸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25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恩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嗣因被告鄭恩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