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354號
KSDM,112,金訴,354,2024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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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恩哲



選任辯護人 廖宸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25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恩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嗣因被告鄭恩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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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