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512號
KSDM,112,訴,512,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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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冠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具 保 人 李鳳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1219號、第13222號、第20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之 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 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沈冠璋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於民國 112年5月12日以112年度偵聲字第92號裁定被告於提出新臺 幣(下同)3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由具保人李鳳於 同日繳納現金3萬元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上開裁定、本院 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證(見偵 聲卷第21-22、23、27頁)。嗣於本院審理中,被告雖曾於11 2年11月20日之準備程序到庭,然後續之審判期日,被告經 本院合法傳喚,並傳喚具保人以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惟被 告無正當理由,未於113年2月22日審判程序到場。又被告現 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業於113年1月15日、同年月17日分 別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另案通緝,亦有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之通緝記錄表附卷可憑。綜上 所述,足認被告已經逃匿,具保人亦無從通知被告到庭,揆 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以沒 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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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