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宏亮
陳重弘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32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本院112年聲搜字 第001308號搜索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丙○○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 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同法第266條第2項之 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二人自民國000年0月間 起至同年9月20日為警查獲時止,先後各係多次反覆以網際 網路賭博財物、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其所犯 上開各罪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 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 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各應以一罪論 處。又被告二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至聲請意旨未就被告2人構成累犯之事實、應加重其刑之 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 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亦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 關之認定,然被告前科素行仍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 刑時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思從事正當工作
以謀生計,罔視法治,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並提供賭博場所 並聚眾賭博財物,助長社會大眾投機風氣,影響社會秩序及 善良風俗,殊非可取。惟念及被告2人均已於偵查中坦承犯 行,已知悔悟,犯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分工情形、經營賭 博之期間、規模、所得不法利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暨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2人所有並供本 案犯行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之。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1 電腦主機1台(bs00000000) 被告丙○○ 2 電腦主機1台(power master) 3 藍色Iphone13 pro max手機1支 4 簽單1張 5 電腦主機1台(mavoly) 被告乙○○ 6 電腦主機1台(montech) 7 電腦主機1台(ve) 8 白色Iphone14手機1支 9 簽單1張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2450號
被 告 乙○○ (年籍資料詳卷)
丙○○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 4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2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108年度壢交簡字第30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於109年8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等仍不知悔改,自0 00年0月間起至112年9月20日11時50分為警查獲止,以電子 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賭博集團成員 ,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及 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由不詳成員將「老虎TIGER SP ORT(網址:tiger9999.net)」、「泰8(網址:tg888.ws )」、「b(網址:bkd888.net)」、「金磚(網址:www.b ric168.net)」、「ak888(網址:www.ak888.net)」、「 金永盈SPORT(網址: www.allin1688.net)、「玖久SPORT (網址: ag.tk999.net)」具有會員或代理商權限之帳號 及密碼告知乙○○、丙○○,再由其等合資對外招攬下注之賭客 登入該賭博網站下注賭博。其等賭博方式,係由賭客自行登 入上開網站現金下注,並以國外球類賽事輸贏作為簽賭之標 的,以網站所載之賠率計算賭金等賭博方式供賭客下注賭博 ,賭客如未押中,則簽賭賭資歸賭博集團成員所有,如押中 即可獲得依賠率計算之賭金,並由乙○○、丙○○以現金方式交 收賭資,以此方式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同時供不特定多數人 下注及聚眾賭博財物。嗣於112年9月20日9時20分許,經警 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乙○○位於高雄市○○區 ○○街0號15樓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電腦主機5臺、手機2 支、簽單2張,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在場乙○○之配偶黃榆棻於警詢時證述大致相符,並 有手機、電腦畫面擷圖、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乙○○、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同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賭 博財物等罪嫌。被告乙○○、丙○○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其等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等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乙○○本案所為,與前案之犯罪類型、 罪質、目的、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被告丙○○本 案所為雖與前案罪質有異,惟其於短期內及再犯本案犯行, 足認其等法律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薄弱,本件加重 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 其等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虞,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均加重其刑。扣案物為被告乙○○、丙○○所有且供犯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甲○○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