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4185號
KSDM,112,簡,4185,202402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慧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4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淑慧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 第一分局扣押筆錄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扣押筆錄」更正為「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扣押筆錄」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淑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拾獲他人遺失財物,未 交由警方處理,反恣意將之侵占入己,致告訴人陳致豪徒增 尋回財物之困難,損害他人權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且所侵占之本案手機已發還告訴人領回,有 贓物保管認領單在卷可憑(見警卷第67頁),堪認犯罪所生 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侵占本案手機價值、犯罪動機、手 段,及其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 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侵占之本案手機,屬其犯罪所得,惟已合法發還告訴 人,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 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5,000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4223號
  被   告 陳淑慧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淑慧於民國111年4、5月間某日,在高雄市鳳山區五甲路 附近某處,拾獲陳致豪所有之玫瑰金色Iphone 6s Plus之手 機1支(該手機係於109年3月19日,在高雄市苓雅區成功路與 五福三路上停車格遭不詳之人所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上開拾獲之Iphone手機1 支予以侵占入己。嗣於111年5月26日13時40分許,陳淑慧持 上開手機至曾福榮所經營之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福生 通訊行維修,陳致豪始獲悉上開遭竊之Iphone手機定位信息 而報警處理,經警獲報於111年5月26日23時許前往高雄市○○ 區○○○路00號福生通訊行,當場查獲上開Iphone手機而查悉 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淑慧於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陳致豪曾福榮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扣押筆錄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證人陳致豪之失竊報 案查詢資料各1份及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陳淑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三、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意旨認被告陳淑慧所 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嫌云云。然此節為被告 所否認,辯稱:伊在上開時、地撿到,拿回家放在房間內, 5月26日又拿去維修等語。經查,報告機關認被告涉有贓物 罪嫌,係以被告持有上開失竊之手機為依據,惟證人陳致豪 並無法指認係何人竊取上開手機,亦無何證據足認上開手機



係被告明知為失竊之贓物而仍予以收受,且上開手機係於00 0年0月間失竊,距111年5月26日警方查獲時已相隔2年之久 ,自不能排除係他人竊取上開手機無法使用後,將上開手機 丟棄於被告拾獲手機現場之可能。又本件除該失竊之手機外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明知上開手機為贓物而收受 之行為,尚難僅以其持有前開物品,即率認其涉犯贓物罪嫌 ,而遽以贓物罪責相繩。惟此部分若成立贓物罪者,與前開 起訴之侵占遺失物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不另為不起訴處 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檢察官 李怡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