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0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毓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偵字第34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毓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9至10行「經徵得張 毓哲同意入內後」更正為「經徵得張毓哲同意搜索其所使用 之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後」,證據部分補充「自願受搜索 同意書」,另附表補充更正如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毓哲(下稱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人體有相 當之危害,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仍為供己施用,而非法持 有第三級毒品,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 犯罪動機、持有時間、持有數量,及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檢驗,結果確均含第三級毒品成分(各該毒品之驗前淨重 、驗餘淨重、純度、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所示),此有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942號濫用藥物 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見偵字第34903號卷第17至25頁 ),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 其上所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 失,不另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尚無證 據證明與被告本件犯行相關,且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 收,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及檢出毒品成分 驗前淨重 (單位:公克) 驗後淨重 (單位:公克) 純度 驗前純質淨重(單位:公克) 1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白綠色) 0.746 0.606 5.03% 0.038 2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美國人) 2.340 1.659 3.09% 0.072 3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美國人) 3.153 2.730 3.30% 0.104 4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美國人) 2.957 2.489 4.36% 0.129 5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包(美國人) 2.963 2.456 3.11% 0.092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55.803 55.764 59.36% 33.125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4903號
被 告 張毓哲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毓哲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愷他命(Ke tami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 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 上,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 民國110年間,在宜蘭縣某處,以不詳之代價,向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男子購買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嗣於11 2年3月19日2時19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華納不只 是motel」汽車旅館房間內,員警獲報該房間發生販賣毒品 案件而前往查看,經徵得張毓哲同意入內後,當場查獲並扣 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5包(驗前淨重共 計12.159公克、驗後淨重共計9.940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 共計約0.435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55.803 公克、驗後淨重55.764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33.125公克)
,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毓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暨扣案物照片4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在卷可憑,及前開毒品咖啡包 、愷他命等扣案物可佐,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咖啡 包5包、愷他命1包,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劉慕珊附表:扣案物毒品
編號 項目 驗前淨重 (單位:公克) 驗後淨重 (單位: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單位:公克) 1 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白綠色) 0.746 0.606 0.038 2 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美國人) 2.340 1.659 0.072 3 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美國人) 3.153 2.730 0.104 4 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美國人) 2.957 2.489 0.129 5 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美國人) 2.963 2.456 0.092 6 愷他命 55.803 55.764 33.125 共 計 33.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