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3592號
KSDM,112,簡,3592,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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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評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28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凱評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末補充「(所涉傷害罪 嫌業經林庭竹撤回告訴)」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凱評(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 妨害公務執行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即員警林庭 竹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卻未能尊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 務,率爾以附件所載之方式施以強暴行為,藐視國家公務員 公權力之正當執行,並造成告訴人受有傷害,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5萬元,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 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及於警 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及如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查被告前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而於106年7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於該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憑,且被告犯後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同 意給予被告緩刑乙節,有前揭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佐,堪 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認其所 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出手拉扯告訴人之雙手手 臂,導致告訴人倒地,受有左手掌瘀傷、紅腫之傷害,因認 被告尚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等語。惟查,上開



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 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表示撤回本件之傷害告訴,此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是本院就此部 分本應諭知不受理,惟因聲請意旨認此部分傷害罪與上揭妨 害公務執行罪之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 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瀚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8637號
  被   告 張凱評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凱評於民國112年8月20日凌晨3時13分許,在高雄市鳳山 區青年路2段與建國路3段路口,因通緝中之不詳友人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違規,遭員警林庭竹楊少輝 攔查,執行舉發勤務,於員警確認違規駕駛人身分之際,為 利友人規避查緝,明知林庭竹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 基於妨害公務及傷害之犯意,出手拉扯林庭竹之雙手手臂, 導致林庭竹倒地,受有左手掌瘀傷、紅腫之傷害,其不詳違 規友人並旋即逃離現場。嗣警當場逮捕張凱評,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庭竹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凱評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告訴人林庭竹出具之職務報告3份、傷勢照片2張、警車 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1片、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截圖8張、本 署公務電話紀錄單2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是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及同法第27 7條之傷害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妨害公務及傷害2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楊瀚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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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