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在斌
上列被告因公務公益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緝字第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原為內政部立案登記之社團法人「 台灣急難救護協會」理事長,為從事公益活動之人,渠得知 居住於高雄市小港區(住址詳卷) 之少年陳○○(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 及其曾祖母黃審花,急需生活費用,遂於民國110年9 月4日21時30分至同日23時20分許,在不詳處所,以網際網 路連接電腦設備,登入臉書帳號,以暱稱「甲○○」張貼內容 為:「請大家幫幫忙,貧困清寒74歲阿嬤,獨自扶養曾孫子 、阿嬤身上連吃飯的錢都沒有,別說癌症醫院複診,十年前 兒子往生,孫女生的兒子留下一個曾孫子,阿嬤撫養中,黃 審花阿嬤癌症需治療身上積蓄全部花光,老人年金加上其他 的只剩300多元,一個月度過,房租7000元繳清身上剩300多 元,維持祖孫一個月生活,社會局申請低收補助無法通過, 阿嬤兒子往生的女兒生的小孩孫女不知去向,阿嬤哭求醫療 跟小孩生活費用,就很知足了,小弟要幫阿嬤募款到他帳戶 ,阿嬤說郵局會被扣款有欠稅,土地被銀行設定,無法匯入 他的帳戶,小弟真的左右為難,不知如何是好,善心菩薩如 願意伸出援手幫幫阿嬤度過難關,請直接私訊我,帳號一樣 」之募款訊息,嗣不特定之善心人士瀏覽該則募款貼文後, 捐贈善款,共計匯款新臺幣(下同)98,411元至被告所申請開 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 郵政帳戶」)。詎被告明知其係因公益而持有他人所匯前揭 善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在收取善款後,於110年9月 5日,僅交付66,000元予黃審花,而將餘款32,411元侵占入 己。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案於112年9月19日繫屬於本院一情,有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112年9月18日雄檢信霜112偵緝670字第1129073461 號函暨本院之收案戳章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本案繫屬後,於 112年9月24日死亡,亦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是被告既於本案繫屬後死亡,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