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選上字,112年度,31號
KSHV,112,選上,31,202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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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選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董凱勝
陳秋帆
被上訴人 黃天煌


訴訟代理人 王姿翔律師
林石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
2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係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高雄市 第4屆議員選舉(下稱系爭選舉)第11選舉區(下稱系爭選 區)候選人,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於111年12 月2日以中選字第1113150485號函公告當選。惟競選期間, 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陳榮崑陳蕭秀娥、陳雲卿(下稱陳榮崑 等3人)謀議,由陳榮崑等3人依大寮區會結社發展協會社區 照顧關懷據點繳費名單,邀約系爭選區有投票權選民(下稱 系爭選區選民蔡李美蓮等人(詳後述),參加被上訴人於 111年10月22日在「88跳蚤市場」(址設高雄市○○區○○○路00 0巷000○0號)舉辦市議員候選人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活動(下 稱成立大會),除以車輛接送至成立大會會場造勢外,並於 結束後,以車輛載至東港極品鱻海產餐廳用餐並接送返家, 而以免費招待選民搭車及用餐方式,交付每人不正利益740 元【(承租遊覽車資7,000元+餐飲費用2萬400元)÷37人( 參加餐會總人數)=740元,原判決誤以15人計,誤載為1,40 7元】,並以此方式加深或影響系爭選區選民投票給被上訴 人之意願。陳榮崑等3人與被上訴人間彼此有犯意聯絡,由 陳榮崑等3人負責交付上開不正利益,被上訴人有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賄選行為,依同法 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上訴人得於公告當選後30日內提 起當選無效之訴,爰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求 為判決: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系爭選舉系爭選區公告當選



人被上訴人之當選無效。
二、被上訴人則以:陳榮崑等3人所為免費接送參加成立大會、 招待里民用餐等行為(下稱系爭行為),被上訴人均不知情 ,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有事前參舆謀議或有授意、同 意等不違背其本意,而推由陳榮崑等3人實行系爭行為。況 陳榮崑等3人未在被上訴人競選服務處或團隊内擔任助選或 輔選工作,亦非被上訴人之樁腳或助選員,其等與被上訴人 不具選任監督關係,被上訴人亦無交付任何金錢予陳榮崑等 3人。又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既已規定構成當選無效之賄選不 法行為之行為主體限於當選人,自不容在法無明文規定之下 ,逕依民法法理等解釋擴張其涵攝範圍等語,資為抗辯。三、本件原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判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 訴,並於本院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其餘同原審訴之聲明。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原審卷二第188至189、228至229頁、本院 卷第66、67頁)
 ㈠被上訴人為系爭選舉系爭選區之議員候選人,嗣111年11月26 日選舉結果,經選委會於111年12月2 日以中選字第1113150 485號函公告當選。
 ㈡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認陳榮崑等3 人涉犯選罷法第99條罪嫌,以111年度選偵字第17號提起公 訴,並以112年選偵字第16、17、18號移送併辦,由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選訴字第1號審理中。 ㈢蔡李美蓮、陳金象、張榮輝李洪烏妹謝黃素蓮簡素春翁黃春金、翁吳正惠朱素霞、翁黃月霞、蔡昌佑、王曾 玉珠、李孟蓉陳郭月娘、吳柯秀雲、張佘麗花等人(即蔡 李美蓮等人)於111年10月22日曾搭乘遊覽車參加成立大會 並至東港極品鱻海產餐廳用餐,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 ,認其等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所列輕微案件,並審酌其等犯罪情節,而職權不起訴處分 。
 ㈣111年10月22日搭乘遊覽車及用餐者,除3位國中生外,其餘 皆系爭選區選民(除陳榮崑等3人外,下稱系爭選民)。五、被上訴人有無該當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之賄選行為?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經由陳榮崑等3人向系爭選民為賄選之系



爭行為,有共同之犯意聯絡,並以陳榮崑等3人、蔡李美蓮 等人、蔡昌佑於偵查中證述及亞倫交通公司派車單、極品鱻 海產餐廳收據為據,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而查: ⒈陳榮崑於刑案偵查中陳稱:「黃天煌(即被上訴人)沒有出 資,這一切都是我們自動自發的。…因為他之前幫我很多, 我只是單純想說造勢大會幫他出遊覽車載人過去熱鬧一下, 吃飯是另外的事情,跟這些都無關」(原審卷一第37至38頁 );陳蕭秀娥於刑案偵查中陳稱:「這2萬7,400元不是黃天 煌出的。連遊覽車來黃天煌都不知道。…我們要去造勢大會 ,黃天煌都不知道,我們也沒有跟他說。」(原審卷一第61 頁);陳雲卿於刑案偵查中陳稱:「黃天煌沒有叫我們找人 過去,是我們自己要幫他找人過去,主要是陳榮崑、陳蕭秀 娥找人過去。…競選總部那天他們也都很忙,我們都沒有跟 他們有交集」(原審卷一第84至85頁),依陳榮崑等3人偵 查中陳述,其係自動為被上訴人為系爭行為,並非被上訴人 所授意,且被上訴人並不知情。參以,證人黃文仕於原審證 稱:伊擔任被告(即被上訴人)林園服務處主任,伊不認識 陳榮崑等3人,伊於111年10月22日至總部參加成立大會,當 天沒有人坐遊覽車到場參加,亦未動員人員參加,大家都是 自願參與等語(原審卷二第100、101頁),依證人黃文仕之 證述,被上訴人並未要求其助、輔選人員動員人員參與成立 大會,核與陳榮崑等3人前開陳述一致,是益難認被上訴人 就陳榮崑等3人之系爭行為有予授意或知情而容認。 ⒉蔡昌佑於刑案偵查中證稱:陳蕭秀娥在遊覽車直接對我們說 支持黃天煌乙語(原審卷一第280頁),依其證述,陳蕭秀 娥係在遊覽車上公開對眾人說,而非私下對蔡昌佑為上開陳 述,依常理,應該會有多人聽聞,然依蔡李美蓮等人(蔡昌 佑除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陳榮崑等3人並未於系爭 選民搭車或用餐時到場拜票或請託支持被上訴人(原審卷一 第89至296頁),故蔡昌佑上開所述是否屬實,恐有疑問。 至蔡昌佑於刑案偵查中固先稱:被上訴人競選總部的工作人 員邀約我前往參加成立大會,該活動是陳蕭秀娥招集我參加 等語(原審卷一第278至279頁),嗣於原審證述:不是被上 訴人工作人員約我去的…陳蕭秀娥約我參加成立大會及吃飯 ,吃飯時並未有人請求支持或拜票等語(原審卷二第92、94 至95頁)。依蔡昌佑所陳,雖均稱陳蕭秀娥約其參加成立大 會及吃飯,然就陳蕭秀娥是否為被上訴人競選總部的工作人 員一節,蔡昌佑前後陳述已有不符,再觀之蔡昌佑於刑案偵 查中陳述,並未就陳蕭秀娥係被上訴人競選總部的工作人員 說明緣由,或提出相關佐證,故尚難以蔡昌佑於刑案偵查之



上開陳述,逕認蕭秀娥為被上訴人競選總部的工作人員。 ⒊陳榮崑於刑案偵查中陳稱:經費都是我負責的…我自己也有一 些儲蓄等語(原審卷一第36、38頁);又依王曾玉珠刑案偵 查中陳稱:那頓飯是陳榮崑付錢,因為他是有錢人等語(原 審卷一第203頁)。再者,本件遊覽車租金及餐費均由陳雲 卿即陳榮崑之女出面支付乙節,有證人張簡川煌即亞輪交通 有限公司負責人、蔡雨絜極品鱻海產餐廳會計於刑案證述 在卷,並有亞輪交通有限公司派車單、極品鱻海產餐廳收據 附卷可佐(原審卷一第297至299、313至315、301、317頁) ,故依上開證人之證述、派車單及餐廳收據,均無法證明上 開費用係來自被上訴人。
 ⒋綜上,上訴人無法舉證證明陳榮崑等3人為被上訴人競選團隊 之工作人員,且與陳榮崑等3人有謀議賄選情事。上訴人雖 引用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選上字第24號、100年度選上字第 23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4年度選上字第37號、臺灣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選上字第10號判決意旨,主張被 上訴人應對陳榮崑等3人系爭行為負責云云。惟上開判決係 針對擔任競選團隊職務之人所為賄選,或意圖使特定候選人 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或候選人本人曾至聚會場合請託支持 等情形,論斷是否該當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與 本件陳榮崑等3人非被上訴人競選團隊之工作人員,且被上 訴人未於系爭選民搭車或用餐時到場拜票或請託支持之事實 明顯不同,尚無比附援引之餘地,附此說明。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經由陳榮崑等3人 向系爭選民為賄選之行為。從而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有賄選行 為為由,依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對被上訴人 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判決系爭選舉系爭選區公告當選人 被上訴人之當選無效,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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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輪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倫交通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