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幸聖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幸晏
訴訟代理人 李幸珠
上 訴 人 李岳璁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關費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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