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孫億隆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高鈺婷律師 吳任偉律師 朱怡瑄律師上 訴 人 孫億興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李亭萱律師視同上訴人 孫珮珊(即孫偉國之承受訴訟人) 孫鳳君(即孫偉國之承受訴訟人) 孫富鈺(即孫偉國之承受訴訟人) 孫雅慧(即孫偉國之承受訴訟人) 孫婉玲(即孫偉國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孫黃綉縺(即孫偉國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孫黃綉縺(即孫偉國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孫菁櫻(孫吳水蓮承受訴訟人) 孫綿藝(孫億裕承受訴訟人) 孫銘志(孫億裕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琳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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