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號
KSHM,113,附民,4,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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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李思潔
被 告 林三吉
被 告 翁韻琇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
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被告2人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09號)
,於原審判決被告2人有罪,被告2人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
程序中,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林三
吉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被告翁韻琇於同年月21日,分別具
狀向本院撤回上訴,有刑事撤回上訴狀2份在卷可按(本院刑
事卷二第51、55頁)。因被告2人刑事審判程序已因撤回上訴
而終結,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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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