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宏亮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64號),聲請閱
覽卷宗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宏亮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付與除去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及吳宏亮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後之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暨警詢、偵訊錄影(音)光碟。吳宏亮取得上開資料後,不得複製、散布或為聲請再審以外之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宏亮(下稱聲請人)為本院 106年度上訴字第464號確定判決之被告,因擬就該案聲請再 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準用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 項規定,聲請檢閱、抄錄、攝影或拷貝全案卷宗,並請准予 拷貝警、偵訊及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 影。(第1項)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 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 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 者,法院得限制之。(第2項)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 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5項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 「第33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同法第42 9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是以,聲請權人自得以聲請再審為 理由及在聲請再審程序中,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再被 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所稱卷證影本 ,包括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 業要點第2點第1項序言、第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 ㈠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1第3項準用第33條第2項規定聲 請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影本〔含警詢、偵訊錄影(音)光 碟〕部分:
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 第497號為有罪判決後其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 第464號駁回其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07年6月20日以107年
度台上字第2134號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並經本院調取前開案卷核閱無訛。聲請 人具狀請求付與該案全案卷宗影本,包含如附表所示之警詢 、偵訊錄影(音)光碟,並敘明其係為聲請再審,揆諸上開 規定,為保障其獲悉卷內相關卷證資訊之權利,爰裁定聲請 人於繳納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及警 詢、偵訊錄影(音)光碟。又鑒於聲請人以外之人之基本資 料,為個人資料及隱私,本院付與前開案卷之範圍,自不包 括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及聲請人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 〔惟該錄影(音)光碟內容如關涉各相關人員陳述之完整性 ,或現今客觀技術上無法去除部分,自不與焉〕。再上開卷 證資料,係作為聲請人聲請再審之訴訟目的使用,並命聲請 人取得上開資料後,不得複製、散布或為聲請再審以外之非 正當目的使用。
㈡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1第3項準用第33條第1項規定檢 閱、抄錄、攝影或拷貝全案卷宗部分:
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為刑事訴訟法 第33條第1項所明定,從而對卷宗及證物抄錄或攝影之聲請 權人應僅限於辯護人,用意在於憑藉專門職業人員之執業倫 理素養與遵守,以擔保卷證之完整性,聲請人既非辯護人, 自無從依前開規定准許檢閱、抄錄、攝影或拷貝全案卷宗。 是聲請人此部分所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部分:
㈠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 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 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是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之聲請,須在該條項所定聲請期間內向法院提出 ,法院始予許可。
㈡本件聲請人所犯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64號強盜等案件,經 最高法院於107年6月20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134號駁回其 上訴確定,前已述及,聲請人遲至112年12月29日始向本院 提出交付(原審及本院)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有卷附「刑 事聲請閱卷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印可稽,業已逾上開聲請 期間,且無法補正,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附表:
編號 交付項目 1 警卷影本 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395號卷影本 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404號卷影本 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7176號卷影本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535號卷影本 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偵聲字第410號卷影本 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845號卷影本 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97號卷影本 9 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64號卷影本 10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34號卷影本 1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395號卷存及本院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調得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404號原卷存之警詢、偵訊錄影(音)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