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66號
KSHM,113,上易,66,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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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66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駿朋



林仕鵬


郭伯勳


林佳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誹謗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
易字第111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495號),提起上訴,本院
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告訴人吳育全(下稱告訴人) 提出告訴已逾刑事訴訟法所定6個月之告訴期間,對於被告 林駿朋林仕鵬郭伯勳林佳新等4人被訴共犯刑法第310 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均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核無違誤, 應予維持,並依同法第373條規定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 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以告訴人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 即經友人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之「杏仁哥」 粉絲專頁帳號,轉貼本件誹謗影片之網址供告訴人觀覽,並 與告訴人在私訊中討論影片內化名「K叫獸」的演員可能為 何人,因認告訴人於109年11月30日即已知悉遭他人以影片 誹謗,而遲於110年9月30日始提起告訴,已逾6個月之告訴 期間。然而「杏仁哥」粉絲專頁尚有盧筱媺巫清樺、Andy Tsai等3人擔任管理員,前述109年11月30日Messenager私 訊並非告訴人本人之對話,告訴人於110年5月18日才從高鈞 鈞直播影片中得知前述誹謗影片,並於110年9月30日提告, 應未逾告訴期間。原審以告訴人之告訴逾期,對被告4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為此提起上訴,請求 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法之判決等語。
三、惟查:
 ㈠上訴意旨雖稱告訴人之「杏仁哥」粉絲專頁,尚有盧筱媺巫清樺、Andy Tsai等3人擔任管理員,前述109年11月30日 之Messenager私訊,並非告訴人本人之對話云云。然而,「 Messenager」乃通訊軟體「臉書」(Facebook)所提供文字與 語音服務之即時通訊軟體(應用程式),而告訴人於原審中陳 稱:「(提示「杏仁哥」粉絲專頁大頭照,這是你的臉書粉 專大頭貼照片嗎?)沒錯」、「(『杏仁哥』是你的私人帳號還 是粉絲專頁?)這是我的粉絲專頁」、「(你的臉書粉絲專頁〈 「杏仁哥」粉專〉在109年期間有委任誰在幫你經營嗎?是否 有經紀人或「小編」〈即管理員〉在幫忙經營?)粉專是我自 己本人在經營」、「(現在是問你000年0月間即本案爭議的 期間,有沒有雇用員工或有其他人幫你經營?)沒有,只有 我個人」等語(原審卷第273至274頁)。前述上訴意旨顯與告 訴人於原審中所述不符,尚難採信。
 ㈡上訴意旨另稱告訴人係於110年5月18日「才從高鈞鈞之直播 影片中得知前述誹謗影片」,並於110年9月30日提告云云, 亦即於得悉影片後「4個月又12天」提告。然而,告訴人於 原審中證稱:我是從對方誹謗影片發布後,網路觀看次數達 上千人時我才發現,也是「有好友傳訊息告知我,將影片傳 給我看,我才知道」。我看到影片後「差不多半個月或1個 月」就提告了等語(原審卷第87至88頁)。前述上訴意旨復與 告訴人於原審中證述不合,亦難憑採。
四、被告4人被訴共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嫌,屬告訴乃論 案件。原審依據前述Messenger私訊對話截圖內容及其使用 之粉專帳號,佐以告訴人自承該粉帳號為其個人所有且為其 本人親自經營使用等情,認定告訴人於「109年11月30日」 即已知悉遭被告等人以影片誹謗,但遲於「110年9月30日」 始提起告訴,已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其告訴為不合法,而 對被告4人均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應予 維持。檢察官循告訴人執前詞請求而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 不當,核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 不經言詞辯論,而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崇略提起公訴,檢察官杜妍慧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芳附件(第一審判決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駿朋
      林仕鵬
      郭伯勳
      林佳新
選任辯護人 郭羿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駿朋林仕鵬郭伯勳林佳新(下 稱被告4人)共同意圖散布於眾,由被告林仕鵬郭伯勳林佳新提供素材及教導製作,被告林駿朋負責拍攝影片。被 告林駿朋於民國000年0月間拍攝「K叫獸:如何賺取公共財 」及「K叫獸: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影片2部(以下依序 稱為第一部影片、第二部影片,合稱為本案影片2部),以 「花生哥」一詞影射綽號「杏仁哥」之告訴人吳育全,嗣後 分別於109年9月及11月,在被告林駿朋位於新北市○○區○○路 ○段0巷00號3樓住處,將影片上傳至Youtube網站,散布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不實事實資訊,指摘告訴人向他人訛詐金錢 、行為脫序、不遵守法紀及騙取他人肉體等事,足以毀損告 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4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 謗罪嫌等語。
二、按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須告訴乃論,同法第314條定有明 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 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 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有連續或 繼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



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另所謂之「知 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 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 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 行(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659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期間既是以「知悉犯人之 時」起算,未限定告訴人所知悉之犯人範圍,故於告訴人知 悉某一犯罪事實之「部分」行為人時,其對此「犯罪事實」 之告訴期間,仍應開始起算。至6個月告訴期間期滿後,告 訴人既選擇不對該「犯罪事實」提起告訴,其告訴期間即已 屆滿,並及於該「犯罪事實」之所有廣義共犯。否則,無異 於容許告訴人得藉由操控其知悉某一犯罪事實各別行為人之 先後,規避告訴不可分之法律效果,達成僅對部分行為人提 出告訴之目的,此將顯與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所定告訴之主 觀不可分原則規範意旨相違。
三、經查:
(一)依公訴意旨所載犯罪事實,被告4人乃先於000年0月間即 共同基於誹謗之犯意,而推由被告林駿朋拍攝本案影片2 部,並分別於109年9月及11月間上傳至Youtube網站以散 布於眾。則依此犯罪事實之記載,應可認本件被告4人乃 是基於同一誹謗之犯罪計畫,接續於109年9月及11月各以 上傳本案影片之方式,指摘告訴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事,而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自應以告訴人知悉其等行為 終了之時即知悉第二部影片已上傳之時,為其告訴期間起 算之始點。而依卷附被告林駿朋與被告林仕鵬間LINE對話 紀錄截圖可知,本案第二部影片乃是於109年11月30日經 被告林駿朋上傳公開予Youtube網站,此有該LINE對話紀 錄截圖1張在卷可佐[見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1號卷(下稱 易卷)第235頁]。
(二)再查,告訴人於109年11月30日(即第二部影片上傳之日 )下午3時57分許,即經不詳友人以Messenger通訊軟體轉 貼第二部影片之網址予告訴人觀覽,告訴人並與之討論「 K叫獸」可能之真實身分為何人,此有Messenger通訊軟體 截圖1份附卷為證(見易卷第237至239頁)。此外,告訴 人亦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上開Messenger對話中所用暱稱「 杏仁哥」之粉絲專頁帳號,為其個人所有且為其本人親自 經營使用(見易卷第273至274頁)。則依上開卷證,堪認 告訴人於109年11月30日當日即知悉「K叫獸」涉嫌以第二 部影片誹謗自己之事。
(三)而本件被告林駿朋於影片中飾演之「K叫獸」雖是以蒙面



方式拍攝本案影片2部,然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所謂「知悉 犯人」並不以知曉該人之真實姓名、面貌長相等具體詳盡 之個人資料為必要,僅需其人別可得特定,檢警單位得據 以偵查追緝即足。從而,告訴人既已透過瀏覽本案影片2 部而知道某一特定人士化名「K教授」於Youtube網站頻道 對其為誹謗之犯罪行為,則自已該當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所稱「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應開始起算其針對此一 犯罪事實之告訴期間,且依據首揭關於主觀告訴不可分原 則之說明,其時效起算之效力亦即於「K教授」(即被告 林駿朋)以外之共犯(即被告林仕鵬郭伯勳林佳新) 。
(四)是以,告訴人對於被告4人之告訴期間應自109年11月30日 起算6個月,然告訴人乃遲於110年9月30日始具狀提起本 件告訴,此有告訴人之刑事告訴狀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收文戳章在卷可佐,則本件告訴人對被告4人所提起之告 訴顯已逾告訴期間,其告訴自不合法。
四、綜上所述,本件告訴人對被告4人誹謗犯嫌所提起之告訴已 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依據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崇略提起公訴,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惠雯附表一(如何賺取公共財)
影片時間 指摘內容 2:02-2:20 那麼這位仁兄,我暫且稱他為「花生哥」…先前在花蓮全台巡迴嘉年華時,賣給個直播主一個攤位1500塊,六日兩天一共3000 2:38-3:04 不但如此,並要求攤販們或者是直播主們,早上 10 點一定要到東大門擺攤,請問一下東大門是哪裡?夜市,夜市,夜市耶!晚上才正式活動,你這麼找去幹嘛!OK,OK,OK,好,你定的規矩!要擺攤造勢,勢必要遵守你的規矩,啥毀,你共產黨喔 3:41-4:14 這位花生哥他說,10月7日要去市議會呈情,並要求各大直播主發動呈情,並要求某些單位要發5000通簡訊給他們的支持者,靠!林老師勒!5000通簡訊,將近4000塊還要自己吸收!幫這位花生哥做面子,發動呈情這場面到底作給誰?就是給你啦~他馬的花生哥!你水面喔!5000通簡訊4000塊還要自己出,面子都做給你喔 4:27-4:58 8月14日李的造勢大會,後台有工作人員不認識你,詢問一下你!說請問你是誰,你卻回說:阿你不知道我是誰喔?很囂張大搖大擺的,我就不講你在後台,那時韓市長在造勢,你是怎麼對工作人員的,檔在前面,你當你是誰阿?你當你是誰阿?笑死,真的笑死我了 5:39-6:24 再來,各位記得這台車嗎?對,電子(民主)戰車,在李眉蓁選舉的時候,造勢的電子(民主)戰車,5台電子(民主)戰車,各位知道要多少錢嗎?1台戰車3-4天大概是2萬到3萬,這時候我們的花生哥找了很多的直播主說,每個直播主必需自己出,但是這時候,有一個支持者說要斗內給出戰車的直播主,每個人2000塊。好,錢下來了,交給某位仁兄,但是過了幾天之後,果不其然這些直播主完全沒收到,各位呀,支持者們!你們到底把錢斗給了誰?你斗給了誰? 附表二(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影片時間 指摘內容 1:26-1:56 上次我們談到那位花生哥! ! 他的所作所為不只如此! ! 支持韓市長的朋友以下注意! ! ! 注意這位哥! ! 對韓市長身邊的隨扈非常不尊重,常常不顧韓市長的安危,只要造勢場合! 或者出席任何活動,都要硬擠在韓市長身邊,完全不在意維安問題,記得嗎?當初只要是在韓市長身邊,就會有畫面有鏡頭 1:56-2:29 來!我最尊重的奧源議長許崑源! 他在還沒過世之前,這位花生哥跟那位到處滾先生,常常到議長辦公室蹭吃蹭喝,搞得像自己家中廚房一樣,而我們花生哥呢,當時也常常帶一位女性,我不知道他是花生哥的女友還是配偶,中午常常到鳳山行政中心五樓員工餐廳蝦閒晃,搞得好像非得市府員工一定要知道你花生哥一樣,自傲甚高!! 2:29-3:19 以下還原這位女士告知我更大的內幕,去年總統大選期間,造勢場的攤販,都是這位花生哥在操弄,跟攤販收取超高費用,很多人也因為基於挺韓市長的場,都是敢怒不敢言,我一聽到這個訊息! ! 我問這位大姐! 會不會太爆啊! 他回我說! 這幾個b央! 韓市長不出來都是他們害的! OK,OK,你辦造勢場收錢,應該我認為沒錯,但是! ! 你因此賺了公共財! ! 是不是應該響應一下韓市長的公益活動,你捐個款嘛,ㄜ…沒有…你並沒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虧你還想出來選! 這都不懂,你選上只會賺大家的錢而已啦 3:19-4:05 來來來,加碼爆料! ! ! 各位還記得8月14日李的那場造勢嗎?市長有到,當天在後台! ! 對! 還記得我說他對後台的工作人員如何嗎?沒看到請去看,好我們回來! 那日花生硬是要進後台,為何你沒有出入證,硬要進後台,硬闖被攔下來,還嗆工作人員說,你知道我是誰嗎?你…你…到底認為你是誰啊! !這件事情是當下工作人員跟我說的! ! 吼吼你到底多大牌!! 賣花生到底多了不起!! 4:05-4:41 有一次議長在接見商業投資高雄的貴賓,此時花生哥也在議長室,而議長基於相互尊重,也沒有請花生哥離開,只說現場不要錄音錄影,我們花生哥卻混進了會議室大辣辣 5:16-5:51 你們在幹嘛,韓市長都知道,你到底傳承什麼精神,告訴我?為何你們一家人活動,到現在韓市長都不願意露面,你認為韓市長是支持你們的嗎?拜託拜託,韓市長只是不想理你們!你們到底知不知道,多少骯髒事情,騙粉絲的錢!騙肉體的,我真的不想多說了,後面陸續還有東西會慢慢出來,等著吧! !你們可以繼續蹭!!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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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