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耀進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鄭鈞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英傑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
第482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54號、109年度偵字第10251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耀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7、11、12、15至17
、24、26、27、29所示部分;黃英傑所犯附表一編號14部分,暨
黃耀進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黃耀進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7、11、12、15至17、24、26、27
、29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編號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
黃英傑犯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4宣告刑、
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且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其他上訴駁回(即黃耀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8至22、25、28犯行
部分)。
黃耀進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捌月。
事 實
一、黃耀進、陳聰良為賺取高額報酬而從事國營事業等相關考試
代考舞弊之事業,陳涵穎則分別受黃耀進、陳聰良委託擔任
代考者(即槍手)或另尋他人擔任槍手;吳慈芳則自民國10
7年5月至108年10月間受雇於黃耀進,負責開發槍手、居間
聯繫考生及槍手及打理考試準備過程中相關文書作業。另吳
慈芳離職後,亦自行找尋槍手為考生從事國營事業考試代考
舞弊;簡兆龠為陳涵穎之表弟,負責擔任槍手及協助陳涵穎
尋覓槍手;黃英傑則係於104年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阿偉」之人合作,擔任介紹考生代考及居間聯繫之仲
介。其等即以下述方式與下列各編號所示之槍手,委託代考
之考生或考生家屬為下列代考行為。又黃耀進為遂行代考行
為,於下述㈠3、4所列之考試分別僱用蔡國樑及洪永政為考
場顧場人員;另於下列㈢4部分,委託杜世偉負責合成考生與
槍手之照片(本案下列所述槍手【除陳涵穎、簡兆龠外】、
考生及其家屬、顧場及合成照片者等人,均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另本案共犯陳聰良、陳涵穎、吳慈芳、簡兆龠
則分別經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㈠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僱用人員甄試部分(下稱108中
油考試,均於109年1月18日即第二試面試時,為廉政署當場
查獲槍手代考事實):
⒈黃耀進、陳涵穎、簡兆龠、黃聖儒(槍手)共同意圖為自己
及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及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
絡,而林彥旭(考生)則與其等同具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
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同時具有將國民身分證交
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之犯意,由黃耀進與意欲錄取進入台灣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任職之林彥旭達成約定,
由黃耀進安排槍手代考上開甄試第一試(筆試,108年11月30
日)及第二試(面試,109年1月18日),如若確定錄取,林彥
旭需給付新臺幣(下同)125萬元之報酬予黃耀進,而林彥
旭於上開甄試第一試前,108年5、6月間某日,於家中先行
交付訂金20萬元予黃耀進,黃耀進再將其中5萬元交予陳涵
穎負責接洽槍手,俟陳涵穎透過簡兆龠找到黃聖儒擔任槍手
,並支付其中2萬元予黃聖儒作為訂金。黃耀進為遂行代考
事宜,分別向林彥旭收取國民身分證及向陳涵穎收取槍手黃
聖儒之大頭照,由林彥旭持槍手黃聖儒之大頭照片,於108
年11月20日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
)承辦公務員謊稱全民健康保險卡(下稱健保卡)遺失,申請
補發,致使該承辦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將此健保卡遺失之
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晶片健保卡製卡紀錄」內
,並據以製作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為林彥旭本人
資料,照片卻係黃聖儒之新健保卡,而補發新健保卡予林彥
旭,足生損害於健保機關對於健保卡核發管理業務之正確性
。嗣槍手黃聖儒持上開國民身分證、補發之健保卡參與上開
甄試之第一試及第二試,以供中油公司甄試所需之查驗而行
使之,並使中油公司委外之監考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考
生林彥旭實際應考,而無法判斷應試人員身分,致影響考試
結果之正確性,讓黃聖儒成功代替林彥旭通過上開考試第一
試並獲得參加第二試之機會,嗣於第二試當日為廉政署查獲
而詐欺得利未遂。
⒉黃耀進、陳涵穎、周界志(槍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而陳
宇豪(考生)、陳再富(陳宇豪之父親)則與其等同具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得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同時具有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之犯意,由黃耀進與意
欲錄取進入中油公司任職之考生陳宇豪及其父親陳再富達成
約定,由黃耀進安排槍手代考上開甄試第一、二試,如若陳
宇豪確定錄取,則應支付120萬元報酬,陳再富並於上開甄
試第一試前之108年6月18日當日,在家中先行交付訂金20萬
元予黃耀進,黃耀進再將其中5萬元交予陳涵穎負責接洽槍
手,俟陳涵穎找到周界志擔任槍手,並支付其中2萬元予周
界志作為訂金,黃耀進又分別向陳宇豪收取國民身分證及向
陳涵穎收取槍手周界志大頭照,由陳再富持槍手周界志大頭
照片,於108年11月25日向健保署承辦公務員謊稱健保卡遺
失,申請補發,致使該承辦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將此健保
卡遺失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晶片健保卡製卡
紀錄」內,並據以製作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為陳
宇豪本人資料,照片卻係周界志之新健保卡,而補發新健保
卡予陳宇豪,足生損害於健保機關對於健保卡核發管理業務
之正確性。嗣槍手周界志持上開國民身分證、補發之健保卡
參與前揭考試之第一試及第二試,以供中油公司甄試所需之
查驗而行使之,並使中油公司委外之監考人員陷於錯誤,誤
以為係考生陳宇豪實際應考,而無法判斷應試人員身分,致
影響考試結果之正確性,讓周界志成功代替陳宇豪通過上開
考試第一試並獲得參加第二試之機會,嗣於第二試當日為廉
政署查獲而詐欺得利未遂。
⒊黃耀進、陳涵穎(本次考試擔任槍手)、蔡國樑(看顧考場
者)、顏家水(考生顏振洋之父親,考生顏振洋不知情)共同
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
及變造特種文書、國民身分證後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由黃
耀進與意欲讓顏振洋錄取進入中油公司任職之顏家水達成約
定,由黃耀進安排槍手代考上開甄試第一、二試,如顏振洋
確定錄取,需給付130萬元報酬,顏家水並於上開甄試第一
試前某日,於家中先行交付訂金20萬元予黃耀進,黃耀進再
將其中5萬元交予槍手陳涵穎作為訂金,黃耀進又分別向顏
家水收取考生顏振洋之國民身分證、駕照,及向槍手陳涵穎
收取大頭照,由黃耀進使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10所示熱
風槍加熱,而使顏振洋之國民身分證、駕照上膠膜突起,再
用附表三編號6、8、9所示等工具將膠膜撐開,將原本貼於
證件上之顏振洋大頭照片替換成槍手陳涵穎照片後,再行護
貝封膜。嗣槍手陳涵穎持上開變造國民身分證、駕照參與前
揭考試之第一試及第二試,以供中油公司甄試所需之查驗而
行使之,並使中油公司委外之監考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
考生顏振洋實際應考,而無法判斷應試人員身分,致影響考
試結果之正確性,讓陳涵穎成功代替顏振洋通過上開考試第
一試並獲得參加第二試之機會,而黃耀進另以2,500元之報
酬僱用蔡國樑至考場監看陳涵穎當日應試情形。嗣陳涵穎參
與第二試當日為廉政署查獲而詐欺得利未遂。
⒋黃耀進、金家豪(槍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
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而劉彥寬(考生)則與其等同具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同時具有將國民身分證交
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之犯意,由黃耀進與意欲錄取進入中油
公司任職之考生劉彥寬達成約定,由黃耀進安排槍手代考上
開甄試第一、二試,如劉彥寬確定錄取,應給付130萬元之
報酬,劉彥寬並於上開甄試第一試前,於108年9月27日當天
,在家中先行交付訂金20萬元予黃耀進,黃耀進再將其中3
萬6,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交予槍手金家豪作為報酬,
黃耀進又向劉彥寬收取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交予槍手金家
豪持之參與前揭考試之第一、二試,以供中油公司甄試所需
之查驗而行使之,並使中油公司委外之監考人員陷於錯誤,
誤以為係考生劉彥寬實際應考,而無法判斷應試人員身分,
致影響考試結果之正確性,讓金家豪成功代替劉彥寬通過上
開考試第一試並獲得參加第二試之機會,而黃耀進另以3,00
0元之報酬僱用洪永政至考場監看槍手當日應試情形。嗣槍
手於109年1月18日參與第二試當日為廉政署查獲而詐欺得利
未遂。
⒌黃耀進、陳涵穎、張靖(槍手)、黃政威(考生)共同意圖
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變
造特種文書、變造國民身分證後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由黃
耀進與意欲錄取進入中油公司任職之黃政威達成約定,由黃
耀進安排槍手代考上開甄試第一、二試,如若黃政威確定錄
取,應給付110萬元之報酬,黃政威並於上開甄試第一試前
,於108年4月間某日,在友人家中先行交付訂金10萬元予黃
耀進,黃耀進再將其中5萬元交予陳涵穎負責接洽槍手,俟
陳涵穎找到張靖擔任槍手,並支付其中2萬元予張靖作為訂
金,黃耀進又分別向黃政威收取國民身分證、機車駕駛執照
,及向陳涵穎收取槍手張靖之大頭照,由黃耀進使用扣案如
附表三編號7、10所示之熱風槍加熱,而使國民身分證、駕
照上之膠膜突起,再用附表三編號6、8、9所示等工具將膠
膜撐開,將原本貼於證件上之黃政威大頭照片替換成槍手張
靖之照片後,再行護貝封膜,嗣槍手張靖持上開變造國民身
分證、機車駕駛執照參與前揭考試之第一試及第二試,以供
中油公司甄試所需之查驗而行使之,並使中油公司委外之監
考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考生黃政威實際應考,而無法判
斷應試人員身分,致影響考試結果之正確性,讓張靖成功代
替黃政威通過上開考試第一試並獲得參加第二試之機會,嗣
於109年1月18日為廉政署當場查獲,而詐欺得利未遂。
⒍黃耀進、郭家維(槍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
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而朱展廷(考生)則與其等同具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同時具有將國民身分證交
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之犯意,由黃耀進與意欲錄取進入中油
公司任職之朱展廷達成約定,由黃耀進安排槍手代考上開甄
試第一、二試,如若朱展廷確定錄取,需給付120萬元之報
酬,朱展廷並於上開甄試第一試前,108年6、7月間某日,
在家中先行交付訂金20萬元予黃耀進,黃耀進再將其中3萬
元交予槍手郭佳維作為訂金,黃耀進又向朱展廷收取國民身
分證及健保卡,交予槍手郭佳維持之參與前揭考試之第一試
及第二試,以供中油公司甄試所需之查驗而行使之,並使中
油公司委外之監考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考生朱展廷實際
應考,而無法判斷應試人員身分,致影響考試結果之正確性
,讓郭佳維成功代替朱展廷通過上開考試第一試並獲得參加
第二試之機會,嗣於109年1月18日為廉政署當場查獲,而詐
欺得利未遂。
㈡成功考取部分:
⒈黃耀進、吳慈芳、徐辜建源(槍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而
林家敬(考生)則與其等同具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及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同時具有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
以供冒名使用之犯意,由黃耀進與意欲錄取進入台灣菸酒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酒公司)任職之林家敬達成約定,由黃耀
進安排槍手代考「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從業職員及
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第一試(筆試,108年1月13日),第
二試(面試,108年3月17日)則由林家敬本人應試,最終若如
期錄取,林家敬需給付黃耀進85萬元,林家敬於上開甄試第
一試前之某日,在家中先行交付訂金20萬元予黃耀進之助手
吳慈芳,吳慈芳又分別向林家敬收取國民身分證及向槍手徐
辜建源收取大頭照,由林家敬持槍手徐辜建源之大頭照片,
於107年11月16日向健保署承辦公務員謊稱健保卡遺失,申
請補發,致使該承辦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將此健保卡遺失
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晶片健保卡製卡紀錄」
內,並據以製作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為林家敬本
人資料,照片卻係徐辜建源之新健保卡,而補發新健保卡予
林家敬,足生損害於健保機關對於健保卡核發管理業務之正
確性。嗣槍手徐辜建源持上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參與前揭
考試之第一試,以供台酒公司甄試所需之查驗而行使之,並
使台酒公司委外之監考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考生林家敬
實際應考,而無法判斷應試人員身分,致影響考試結果之正
確性,讓徐辜建源成功代替林家敬通過上開考試第一試,使
林家敬得以參加上開甄試第二試,致台酒公司誤認林家敬具
有專業能力且優於其他應試者而予以錄取,使林家敬得以任
職受薪(到職:108年4月18日、離職:109年3月3日,合計支
領薪資淨額41萬6,256元)。林家敬於錄取後,於108年4月1
日後某日,在家中將尾款65萬元透過吳慈芳交予黃耀進,黃
耀進亦給付16萬元報酬(起訴書誤載為15萬元)予槍手徐辜
建源,吳慈芳亦分得18萬5,000元之獎金。
⒉黃耀進、吳慈芳、徐辜建源(槍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及冒用身分而使用
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而梁斌(考生)及其母
親莊雯琪則與其等同具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
同時具有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之犯意,由黃
耀進與意欲錄取進入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
任職之考生梁斌及其母親莊雯琪達成約定,由黃耀進安排槍
手代考「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108年新進人員甄試」(下稱
108中鋼考試)第一試(筆試,108年4月20日)及第二試(面試
,108年7月15日至8月4日),如若梁斌確定錄取,需給付100
萬元之報酬,莊雯琪並於上開甄試第一試前,於108年4月17
日當天,在路易莎咖啡小港店(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先行交付訂金20萬元予黃耀進,吳慈芳再向梁斌收取國民身
分證及健保卡,交由槍手徐辜建源持之參與前揭考試之第一
試及第二試,以供中鋼公司甄試所需之查驗而行使之,並使
中鋼公司委外之監考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考生梁斌實際
應考,而無法判斷應試人員身分,致影響考試結果之正確性
,讓徐辜建源成功代替梁斌通過上開考試第一、二試,致中
鋼公司誤認梁斌具有專業能力且優於其他應試者而予以錄取
,使梁斌得以進入中鋼公司任職受薪(到職:108年10月21日
、離職:109年2月1日,合計支領薪資淨額6萬7,481元)。而
梁斌於錄取後尚未給付尾款予黃耀進,黃耀進則交付25萬元
報酬予槍手徐辜建源,吳慈芳亦分得25萬元之獎金。
⒊黃英傑、「阿偉」、張靖(槍手)、羅元春(考生)及其母
親方淑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之犯意聯絡,由該某不詳之人透過黃英傑居中牽線介紹,與
意欲錄取進入中油公司任職之考生羅元春及方淑惠達成約定
,由槍手代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僱用人員甄試
」第一試(筆試,104年11月29日), 第二試(面試,105年1
月9日、10日)則由羅元春本人應試,若羅元春如期錄取,方
淑惠需給付某不詳之人及黃英傑共145萬元,方淑惠於上開
甄試第一試前之104年10月29日,在家中先行交付訂金45萬
元予黃英傑,黃英傑又向羅元春、方淑惠收取羅元春之駕照
,並將槍手張靖之大頭照交予方淑惠,由方淑惠持槍手張靖
之大頭照片,偽以健保卡遺失為由申請補發健保卡,健保署
承辦人員受理為形式審查後,將此健保卡遺失之不實事項,
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晶片健保卡製卡紀錄」內,並於104
年11月20日據以製作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為羅元
春本人資料,照片卻係張靖之新健保卡,而補發新健保卡予
羅元春,足生損害於健保機關對於健保卡核發管理業務之正
確性。嗣槍手張靖持上開駕照、健保卡參與前揭考試之第一
試,以供中油公司甄試所需之查驗而行使之,並使中油公司
委外之監考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考生羅元春實際應考,
而無法判斷應試人員身分,致影響考試結果之正確性,讓張
靖成功代替羅元春通過上開考試第一試,使羅元春參加上開
甄試第二試,致中油公司誤認羅元春具有專業能力且優於其
他應試者而予以錄取,使羅元春得以進入中油公司任職受薪
(到職:105年3月1日,截至109年2月29日,合計支領薪資淨
額197萬2,669元)。方淑惠於羅元春錄取後某日,在家中給
付黃英傑尾款100萬元,黃英傑從中分得10萬元之報酬,槍
手張靖則收取5萬元之代考報酬。
⒋黃耀進、吳慈芳、郭佳維(槍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雅夫」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
證之犯意聯絡;而呂文傑(考生)則與其等同具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同時具有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
供冒名使用之犯意,由黃耀進透過「雅夫」居中牽線介紹,
與意欲錄取進入中油公司任職,惟恐無法通過107中油考試
之考生呂文傑達成約定,由黃耀進安排槍手代考上開甄試第
一試(筆試,107年12月15日), 第二試(面試,108年1月26
日、27日)則由呂文傑本人應試,若確定錄取,呂文傑需給
付黃耀進及「雅夫」共180萬元之報酬,呂文傑並於上開甄
試第一試前某日,在麥當勞高雄沿海店(址設高雄市○○區○○○
路00號)先行交付訂金30萬元,吳慈芳又向呂文傑收取國民
身分證,並將槍手郭佳維之大頭照交予呂文傑,由呂文傑持
以晶片讀取不良之「其他」理由,持該大頭照片向健保署承
辦公務員申請補發,承辦公務員於審查後據以製作姓名、出
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為呂文傑本人資料,照片卻係郭佳維
之新健保卡,而補發新健保卡予呂文傑。嗣槍手郭佳維持上
開國民身分證、補發之健保卡參與前揭考試之第一試,以供
中油公司甄試所需之查驗而行使之,並使中油公司委外之監
考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考生呂文傑實際應考,而無法判
斷應試人員身分,致影響考試結果之正確性,讓郭佳維成功
代替呂文傑通過上開考試第一試,使呂文傑參加上開甄試第
二試,致中油公司誤認呂文傑具有專業能力且優於其他應試
者而予以錄取,使呂文傑得以進入中油公司任職受薪(到職
:108年4月8日,截至109年2月29日,合計支領薪資淨額31
萬3,876元)。呂文傑於錄取後某日,在前揭麥當勞店內給付
尾款150萬元,而後由黃耀進給付仲介費予「雅夫」,黃耀
進實際收取90萬元之價金,再支付其中15萬元報酬予槍手郭
佳維,吳慈芳亦分得19萬元之獎金。
⒌黃耀進、吳慈芳、郭佳維(槍手)、洪朝欽(考生)及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明哥」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之犯意聯絡,由黃耀進透過「明哥」居中牽線介紹,與意欲
錄取進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任職之洪朝
欽達成約定,由槍手代考「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新
進工員甄試」(下稱107台糖考試)第一試(筆試,107年7月29
日), 第二試(面試,107年9月16日)則由洪朝欽本人應試,
若確定錄取,洪朝欽需給付黃耀進及「明哥」共100萬元,
洪朝欽於上開甄試第一試前某日,在麥當勞高雄沿海店(址
設高雄市○○區○○○路00號)先行交付訂金20萬元,吳慈芳將槍
手郭佳維之大頭照交予洪朝欽,由洪朝欽持槍手郭佳維之大
頭照片,向健保署承辦公務員謊稱健保卡遺失,申請補發,
致使該承辦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將此健保卡遺失之不實事
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晶片健保卡製卡紀錄」內,而於
107年7月20日據以製作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為洪
朝欽本人資料,照片卻係郭佳維之新健保卡予洪朝欽,足生
損害於健保機關對於健保卡核發管理業務之正確性。嗣槍手
郭佳維持補發後之健保卡參與前揭考試之第一試,以供台糖
公司甄試所需之查驗而行使之,並使台糖公司委外之監考人
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考生洪朝欽實際應考,而無法判斷應
試人員身分,致影響考試結果之正確性,讓郭佳維成功代替
洪朝欽通過上開考試第一試,使洪朝欽獲得參加上開甄試第
二試,致台糖公司誤認洪朝欽具有專業能力且優於其他應試
者而予以錄取,使洪朝欽得以進入台糖公司任職受薪(到職
:107年11月1日、截至109年3月份,合計支領薪資淨額44萬
1,092元)。洪朝欽於錄取後某日,在前揭麥當勞店內給付尾
款80萬元,而後由黃耀進給付仲介費予「明哥」,其實際收
取88萬元之價金,黃耀進再支付其中15萬元報酬予槍手郭佳
維,吳慈芳亦分得18萬8,000元之獎金。
⒍黃耀進、吳慈芳、陳繼仁(槍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冒用身分而使用他
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而李鴻慶(考生)及其父
親李豐隆則與其等同具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及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同時具有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
名使用之犯意,因李鴻慶、李豐隆於107年間委託黃耀進、
吳慈芳辦理107中油考試(事實欄一㈢5),然因該次考試未
經錄取,黃耀進乃鼓吹李鴻慶及李豐隆以代考之方式報考中
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108年新進人員甄試,如成功錄取,李
鴻慶、李豐隆僅需再給付90萬元之報酬,經李鴻慶、李豐隆
應允後,黃耀進、吳慈芳即安排槍手代考上開甄試第一試(
筆試,108年4月20日)及第二試(面試,108年7月15日至8月4
日)(李鴻慶、李豐隆前於107年委託代考中油考試,業已給
付30萬元訂金,因該次考試未考取,故而以該訂金轉為本次
考試之訂金;而起訴書記載李豐隆並於上開甄試第一試前某
日,先行交付訂金30萬元予黃耀進一情,應屬有誤),吳慈
芳並向李鴻慶收取國民身分證及駕照,交由槍手陳繼仁持之
參與前揭考試之第一、二試,以供中鋼公司甄試所需之查驗
而行使之,並使中鋼公司委外之監考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
係考生李鴻慶實際應考,而無法判斷應試人員身分,致影響
考試結果之正確性,讓陳繼仁成功代替李鴻慶通過上開考試
,致中鋼公司誤認李鴻慶具有專業能力且優於其他應試者而
予以錄取,使李鴻慶得以進入中鋼公司任職受薪(到職:108
年10月14日、截至109年2月29日,合計支領薪資淨額10萬6,
797元)。惟李豐隆於兒子李鴻慶錄取後尚未給付尾款予黃耀
進,而黃耀進另交付25萬元報酬予槍手陳繼仁,吳慈芳亦分
得28萬元之獎金。
⒎黃耀進、吳慈芳、董逸棋(槍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
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而劉逸澤(考生)及其叔
叔劉豐嘉則與其等同具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
同時具有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之犯意,由黃
耀進與意欲錄取進入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下稱警專)就讀之劉
逸澤及劉豐嘉達成約定,由黃耀進安排槍手代考「專科警員
班第38期正期學生組招生考試」第一試(筆試,108年5月19
日),第二試(面試,108年7月9日、10日)則由劉逸澤本人應
試,吳慈芳並向劉逸澤收取國民身分證,交由槍手董逸棋持
之參與前揭考試之第一試,以供警專考試所需之查驗而行使
之,並使監考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考生劉逸澤實際應考
,而無法判斷應試人員身分,致影響考試結果之正確性,讓
董逸棋成功代替劉逸澤通過上開考試第一試,使劉逸澤參加
上開考試第二試,致警專誤認劉逸澤具有專業能力且優於其
他應試者而予以錄取,使劉逸澤得以進入警專就讀而受領學
費、津貼補助。而劉豐嘉先前為其女兒委託黃耀進代考其他
考試所支付之40萬元即作為本案代考酬勞,黃耀進並交付其
中10萬元報酬予槍手董逸棋,吳慈芳亦分得12萬元之獎金。
⒏黃耀進、吳慈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秉謙」之人(
槍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得利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
聯絡;而黃胤嘉(考生)及其母親林麗蓉則與其等同具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同時具有將國民身分證交付
他人以供冒名使用之犯意,由黃耀進與意欲錄取進入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任職之黃胤嘉及林麗蓉達成
約定,由黃耀進安排槍手代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
機構108年從業人員基層專員遴選」(下稱108中華電信考試)
第一試(筆試,108年7月27日),第二試(面試,108年8月31
日)則由黃胤嘉本人應試,若黃胤嘉成功錄取,需給付70萬
元之報酬,林麗蓉並於上開考試第一試前,於108年6月9日
當天,先行交付訂金20萬元予黃耀進,吳慈芳再向黃胤嘉收
取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交由槍手「秉謙」持之參與前揭考
試之第一試,以供中華電信考試所需之查驗而行使之,並使
中華電信委外之監考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考生黃胤嘉實
際應考,而無法判斷應試人員身分,致影響考試結果之正確
性,讓「秉謙」成功代替黃胤嘉通過上開考試第一試,使黃
胤嘉參加上開考試第二試,致中華電信誤認黃胤嘉具有專業
能力且優於其他應試者而予以錄取,使黃胤嘉得以進入中華
電信任職受薪(到職:108年12月23日,截至109年3月份,合
計支領薪資淨額12萬2,745元)。林麗蓉於兒子黃胤嘉錄取後
,於109年1月10日匯款1萬元予黃耀進,尚餘尾款49萬元未
給付。而黃耀進則給付20萬元之報酬予槍手「秉謙」,吳慈
芳亦分得13萬5,000元之獎金。
⒐黃耀進、簡兆龠(槍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
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而曾聖豪(考生)則與其等同具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同時具有將國民身分證交
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之犯意,由黃耀進與意欲錄取進入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任職之曾聖豪達成約定,
由黃耀進安排槍手代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新
進僱用人員甄試」(筆試,107年5月12日),第二試(面試,1
07年8月7日)則由曾聖豪本人應試,若成功錄取,曾聖豪需
給付105萬元之報酬,曾聖豪並於上開甄試第一試前之某日
,在家中先行交付訂金20萬元予黃耀進,黃耀進再向曾聖豪
收取國民身分證,交由槍手簡兆龠持之參與前揭考試之第一
試,以供台電公司甄試所需之查驗而行使之,並使監考人員
陷於錯誤,誤以為係考生曾聖豪實際應考,而無法判斷應試
人員身分,致影響考試結果之正確性,讓簡兆龠成功代替曾
聖豪通過上開考試第一試,使曾聖豪參加上開甄試第二試,
致台電公司誤認曾聖豪具有專業能力且優於其他應試者而予
以錄取,使曾聖豪得以進入台電公司任職受薪(到職:108
年4月29日,截至109年3月份,合計支領薪資淨額31萬9,523
元)。曾聖豪於錄取後某日,在家中給付黃耀進尾款85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80萬元,應予更正),簡兆龠則從中分得代
考之報酬2萬元。黃耀進另再給付8萬元獎金予未參與本案之
吳慈芳。
⒑黃耀進、吳慈芳、郭佳維(槍手)、蔡國樑(考生)共同意
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及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黃耀進與意欲錄取進入中
華電信任職之蔡國樑達成約定,由黃耀進安排槍手代考「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機構107年從業人員基層專員遴選
」(下稱107中華電信考試)第一試(筆試,107年8月5日),第
二試(面試,108年9月8日)則由蔡國樑本人應試,若成功錄
取,蔡國樑需給付30萬元之報酬,蔡國樑並於上開考試第一
試前某日,在家樂福仁德店(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先
行交付訂金10萬元予黃耀進,吳慈芳再向槍手郭佳維收取大
頭照,由黃耀進交由不詳人合成槍手郭佳維之大頭照,由蔡
國樑持該變造之大頭照,向健保署承辦公務員謊稱健保卡遺
失,申請補發,致使該承辦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將此健保
卡遺失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晶片健保卡製卡
紀錄」內,並據以製作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為蔡
國樑本人資料,照片卻係郭佳維之新健保卡,而於107年7月
27日補發新健保卡予蔡國樑,足生損害於健保機關對於健保
卡核發管理業務之正確性。嗣槍手郭佳維持補發後之健保卡
參與前揭考試之第一試,以供中華電信考試所需之查驗而行
使之,並使中華電信委外之監考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考
生蔡國樑實際應考,而無法判斷應試人員身分,致影響考試
結果之正確性,讓郭佳維成功代替蔡國樑通過上開考試第一
試,使蔡國樑參加上開考試第二試,致中華電信誤認蔡國樑
具有專業能力且優於其他應試者而予以錄取,使蔡國樑得以
進入中華電信任職受薪(到職:108年3月4日,截至109年3月
份,合計支領薪資淨額50萬8,388元)。惟蔡國樑於錄取後尚
未給付尾款予黃耀進,而黃耀進則給付15萬元予槍手郭佳維
作為報酬,吳慈芳亦分得11萬5,000元之獎金。
⒒黃耀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代號「陳同學」之人(槍手)
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得利、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
而曹鴻文(考生)則與其等同具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之犯
意聯絡,同時具有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之犯
意,由黃耀進與意欲錄取進入台酒公司任職之曹鴻文達成約
定,由黃耀進安排槍手代考「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7年
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第一試(筆試,107年3
月17日),第二試(面試,107年5月5日)則由曹鴻文本人應試
,如成功錄取,曹鴻文需給付80萬元之報酬,曹鴻文並於上
開甄試第一試前之某日,在家中先行交付訂金20萬元予黃耀
進,黃耀進再向曹鴻文收取國民身分證及駕照,交由槍手「
陳同學」持之參與前揭考試之第一試,以供台酒公司甄試所
需之查驗而行使之,並使台酒公司委外之監考人員陷於錯誤
,誤以為係考生曹鴻文實際應考,而無法判斷應試人員身分
,致影響考試結果之正確性,讓「陳同學」成功代替曹鴻文
通過上開考試第一試,使曹鴻文參加上開甄試第二試,致台
酒公司誤認曹鴻文具有專業能力且優於其他應試者而予以錄
取,使曹鴻文得以進入台酒公司任職受薪(到職:107年6月6
日、離職:108年4月1日,合計支領薪資淨額41萬1,650元)
。曹鴻文於錄取後某日,在家中給付黃耀進尾款60萬元。
㈢代考國營事業未考取部分:
⒈黃耀進、吳慈芳、郭佳維(槍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冒用身分而使用他
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而鍾承良(考生)、余玉
里則與其等同具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同時具
有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之犯意,由黃耀進與
意欲錄取進入台糖公司任職之鍾承良及余玉里達成約定,由
黃耀進安排槍手代考「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8年新進工
員甄試」第一試(筆試,108年7月20日)及第二試(面試,108
年9月8日),若鍾承良成功錄取,余玉里需給付100萬元之報
酬(起訴書記載為88萬元,應屬有誤),吳慈芳再向鍾承良
收取國民身分證、健保卡,交由槍手郭佳維持之參與前揭考
試之第一試,以供台糖公司甄試所需之查驗而行使之(起訴
書未記載槍手持鍾承良健保卡應試一情,應予補充),並使
台糖公司委外之監考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鍾承良實際應
考,而無法判斷應試人員身分,致影響考試結果之正確性。
嗣因槍手郭佳維第一試成績未達標準而詐欺得利未遂,黃耀
進未收取上開約定之報酬,惟於考前即支付3萬元之訂金予
槍手郭佳維。
⒉黃耀進、吳慈芳、郭佳維(槍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冒用身分而使用他
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而吳政霖(考生)則與其
等同具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同時具有將國民
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之犯意,由黃耀進與意欲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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