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保險上易字,112年度,1號
HLHV,112,保險上易,1,2024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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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代理人 劉芳瑜律師
被上訴人 朱妍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
為之第二審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複代理人劉方瑜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劉芳瑜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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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