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王一婷
被上訴人 陳瑀彤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2年10月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
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陳瑀彤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112年度交易字第653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業經本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520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 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 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 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揆諸前揭規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並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