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抗字,113年度,1號
TCHV,113,家抗,1,202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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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江坤燦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視同抗告人 江廖金里
江憶娟
江淑如
江淑鈴
江淑智
相 對 人 江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14萬3975元。相對人於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6120元,逾期如未補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駁回其訴。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 機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亦定有明文。查相對人起 訴主張伊為被繼承人江耀燈之胞妹,被繼承人曾於民國68年 7月2日自書遺囑,依據該自書遺囑,伊可取得被繼承人所遺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之1/3,然抗告人等即 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另執被繼承人於96年1月24日所立代 筆遺囑訴請判決分割系爭遺產,致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 之危險,故聲明請求:㈠確認被繼承人於96年1月24日所為之 代筆遺囑為不存在。㈡確認被繼承人於68年7月2日所為之自 書遺囑為有效。㈢依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之法律關係,請 求抗告人等交付遺贈物。又抗告人等應連帶給付伊新臺幣( 下同)5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詳原審卷二第377頁),經原審法院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6523萬1728元並命相對人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3萬4112元。抗告人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提起抗告,經本院依法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見本院卷第17 至33頁),除江憶娟江淑如未為任何表示外,其餘當事人 均已具狀陳述意見。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兩造陳述意見之機會



,自得逕依卷證資料為審斷,合先敘明。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主張系爭遺價額產按公告現值計 算4億8627萬3638元,依相對人主張據被繼承人自書遺囑可 取得系爭遺產1/3計算,其於本件訴訟所受利益為1億6209萬 1213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億6209萬1213元, 並據以計算裁判費,原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尚非妥適 ,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視同抗告人江廖金 里、江淑鈴江淑智則具狀表示同意抗告人之主張。三、相對人陳述意見則以:抗告人之抗告實為拖延訴訟,應予駁 回。又伊計算系爭遺產價額時未將江耀燈已贈與江廖金里之 部分扣除,所計算之價額自有違誤,故應以原裁定所核定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主等語。
四、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分別有明文。以上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 件準用之。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 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 第79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而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 第46條規定,每年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於經調查地價動態、繪 製地價區段圖、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據以在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及補償徵收 土地地價或設定之依據,乃政府機關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 調整、評估之結果,自非不得認與市價相當而作為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要旨參照)。經查:
(一)相對人前揭第1項聲明請求確認被繼承人於96年1月24日之 代筆遺囑不存在,第2項聲明請求確認被繼承人於68年7月 2日之自書遺囑有效,訴訟標的雖有不同,惟自經濟上觀 之,其訴訟目的均係為取得系爭遺產之1/3,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相對人依自書遺囑可獲得之客觀上利益即系爭 遺產價額之1/3。原裁定依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詳原 審卷一第90、91頁)所載系爭遺產價額之1/3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為6523萬1728元,惟該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 之申報日期為105年1月27日,而相對人係於111年10月21 日提起本件訴訟,原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並非本 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於法自有未合。




(二)系爭遺產價額依相對人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 (參原審卷一第84頁、第144至224頁房屋稅籍證明書及土 地登記謄本)計算,共計2億1343萬1926元(計算式詳如附 表),故相對人前揭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114萬3975 元(213,431,926元×1/3=71,143,9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又相對人主張其為前揭第3項聲明乃因系爭遺產均已經 抗告人等辦畢繼承登記完竣,無法回復,其一時無法負擔 巨額訴訟費用,故先一部請求抗告人等連帶給付5千萬元( 詳原審卷二第45頁背面),則相對人第3項聲明之請求亦係 本於第2項聲明請求確認之自書遺囑,自經濟上觀之,訴 訟目的仍屬一致,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前揭數聲明中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核定之,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7114萬3975元。抗告意旨主張應依相對人 自行計算之4億8627萬3638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云 云,並未考慮相對人依自書遺囑可獲得之客觀上利益僅為 系爭遺產價額之1/3,自非可取。
(三)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114萬397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3萬8120元,扣除相對人已繳納45萬2000 元(原審卷一第258頁),尚應補繳18萬6120元(計算式:63 8,120元-452,000元=186,120元)。從而,原裁定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6523萬1728元,並命相對人補繳裁判費13 萬4112元,自有未洽。又原裁定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既有可議,而 無可維持,故將原裁定廢棄,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表:被繼承人江耀燈所遺之不動產價額(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財產名稱 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價額 不動產價額 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價額 (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江耀燈持分) 房屋則依課稅現值 1 ○○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持分二分之一) 1,449,000 4273,2001/2=1,537,200 2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持分二分之一) 1,194,750 5944,6001/2=1,315,700 3 ○○市○區○○○段0地號土地(持分二分之一) 73,723,950 2,84156,0401/2=79,604,820 4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持分二分之一) 15,195,735 55858,6141/2=16,353,306 5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97,000 7444,6001=3,300,400 6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持分二分之一) 35,721,000 1,76444,6001/2=39,337,200 7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持分二分之一) 5,710,500 28244,6001/2=6,288,600 8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645,000 9044,6001=4,014,000 9 ○○市○區○○○段00地號土地(持分二分之一) 19,379,250 95744,6001/2=21,341,100 10 ○○市○區○○○段0地號土地(持分二分之一) 3,159,000 15644,6001/2=3,478,800 11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持分二分之一) 6,237,000 30844,6001/2=6,868,400 12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持分二分之一) 1,822,500 9044,6001/2=2,007,000 13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持分二分之一) 1,822,500 9044,6001/2=2,007,000 14 坐落於編號13土地上之○○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市○區○○路○段00○0號,整編前為○○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350,500 課稅現值為333,400 15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持分二分之一) 1,822,500 9044,6001/2=2,007,000 16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持分二分之一) 18,063,000 89244,6001/2=19,891,600 17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持分二分之一) 3,402,000 16844,6001/2=3,746,400 總計 195,695,185 213,43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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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