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4年度,7752號
KSEV,94,雄簡,7752,200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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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7752號
原   告 德韓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安
被   告 甲○○
            1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永靖鄉○○村○○路○段56巷12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管轄。至原告固稱兩造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時,已約定 還款地在台北,而聲請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 院)管轄;然查,台北地區訴訟事件之管轄法院,非僅台北 地院,原告就兩造約定之債務清償地為台北地區何處,並未 具體指明,尚難遽認台北地院亦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是原告 所請,礙難准許,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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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韓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