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林御仁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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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律師
被 上訴人 盒子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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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國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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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陳東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於民國110年8月5日設立盒子彈科技有限公司,於同 年12月8日變更組織爲被上訴人公司,股東除上訴人外,尚 有訴外人陳東群、吳國銓、○○○、○○○、○○○等人,上訴人擔 任董事長直至111年3月20日止。上訴人擔任被上訴人公司負 責人期間,持有使用被上訴人公司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帳戶),系爭帳戶內金錢屬被上 訴人公司所有。詎上訴人基於業務侵占犯意,於附表所示時 間,自系爭帳戶提領及轉出如附表所示金錢計新臺幣(下同 )64萬9,065元(詳如附表所示)。上訴人上開業務侵占犯 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29224號起訴,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60 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人不服上訴後,經本 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457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系 爭刑案)。上訴人將64萬9,065元挪作私用,致生損害於被 上訴人,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64萬9, 0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二、上訴人抗辯:
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公司之前身盒子彈科技有限公司期間,出 資達60萬元以上, 並於被上訴人公司成立之後,代墊支付 學生行銷業務費用32萬4,585元,及支付供被上訴人公司搬 運貨物車輛之車貸15萬元,前後投入被上訴人公司之資金達 100萬元以上,上訴人基於取回代墊款項意思而提領及轉帳 系爭帳戶內金錢,陸續自系爭帳戶提領之金錢64萬9,065元 ,遠低於其投入之資金,並無侵占犯意等語,資爲抗辯。原 審判命上訴人給付64萬9,065元本息,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判斷:
㈠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帳戶屬被上訴人公司所有,上訴人擔任董 事長期間,自系爭帳戶提領及轉出金錢計64萬9,065元挪爲 私用之業務侵占犯行,業經系爭刑案判決有罪確定等情,有 臺中地院111年度易字第1601號刑事判決及本院112年度上易 字第457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至50、71至80 頁),且經本院調取系爭刑案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 ㈡上訴人對其有提領附表所示金額並不爭執,惟以前詞置辯, 經查:
⒈證人陳東群於系爭刑案二審時證述:他和上訴人認識七、八 年並無聯繫,110年9月上訴人以訊息告知盒子彈有限公司的 商業模式,並邀請他一起投資,他覺得這個生意可行,但盒 子彈有限公司當時積欠很多債務,他拿了80萬元幫忙清償債 務,他向上訴人確定盒子彈有限公司已無債務後,才找新的 股東加入盒子彈公司,原本要換公司名稱,後來覺得盒子彈 這個名字不錯,所以沿用盒子彈名字,只是改爲股份有限公 司;他陸續邀吳國銓等人加入,股東以股份入資,最後驗資 時有132萬元;他出資8,000元,連同他對有限公司時期之債 權,轉換成股份2萬8,000股,當時股份轉換規則是大家一起 講好的等語(見系爭刑案二審卷第307至323頁)。 ⒉證人吳國銓於系爭刑案二審時證述:110年12月盒子彈從有限 公司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時,上訴人從未提過仍積欠有限公 司時期之債務;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之後,公司資金完全是 由新加入的股東籌集,他付了股款99萬元;他當時認爲公司 是全新開始,上訴人和陳東群邀他加入時也沒有提到舊股份 要折成多少,都是上訴人和陳東群自己討論股數的分配,後 來股東名冊登記他持有特別股7,000股及發行新股3,000股、 90,000股,他也同意,因爲錢已經投進去了等語(見系爭刑
案二審卷第274至275、281至282、299至301頁)。 ⒊依被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盒子彈公司於110年12月8日 由有限公司改制爲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爲134萬元,董 事長林御仁持股3萬5,000股、董事陳東群持股2萬8,000股、 董事吳國銓持股10萬股(見系爭刑案偵卷第97至100頁)。 再依系爭帳戶於盒子彈公司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餘額 僅剩5,975元,股東○○○於110年12月8日轉入16萬5,000元、 股東吳國銓於同日存入99萬元,另有他人於110年12月9日、 10日分別存入5萬元、1萬6,000元、5萬元、4萬9,000元,斯 時系爭帳戶餘額爲132萬1,955元;之後再無資金存入或轉入 ,而上訴人自110年12月23日起即陸續提領系爭帳戶內金錢 ,此有系爭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憑(見系爭刑案偵卷第83頁 )。是以自盒子彈公司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後,系爭帳戶內 存入之金錢均屬被上訴人公司之股金;且依證人陳東群、吳 國銓所述,盒子彈公司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時,股東並未討 論有限公司之債權債務如何處理,上訴人辯稱系爭帳戶內金 錢爲其於有限公司之出資,顯非可採。又上訴人辯稱代墊支 付學生行銷業務費用32萬4,585元及支付供被上訴人公司搬 運貨物車輛之車貸15萬元云云,均爲被上訴人公司否認,上 訴人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此部分抗辯亦不可採。 ⒋證人陳東群於系爭刑案二審證述:上訴人在111年農曆過年前 失聯,他想到公司可能有一些費用要付,就打電話到銀行詢 問系爭帳戶情形,銀行告知系爭帳戶已沒有錢了,他和吳國 銓才知道錢被領光了,他們一直找上訴人出來說清楚,找到 上訴人後,上訴人說因爲被人設計仙人跳,後來又編了另一 個故事,上訴人在刑案一審時承認是在酒店花掉了等語(見 系爭刑案二審卷第316至318頁);證人吳國銓於系爭刑案一 審證述:上訴人於111年2月失聯,陳東群從公司電腦看到系 爭帳戶從一百多萬元變成幾千元,他和陳東群非常震驚,要 求上訴人將錢補回來,上訴人承認錢用在酒店消費和償還私 人債務;後來透過上訴人父親○○○找到上訴人,他和陳東群 要求上訴人辭去董事長職務,上訴人於111年3月10日寫下辭 職聲明書,承認挪用公款的錯誤,辭職聲明書由○○○代筆等 語(見系爭刑案一審卷第69至79頁)。
⒌依○○○代筆書寫之辭職聲明書記載:「一、本人林御仁即日起 自願放棄盒子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以及所有公司股 份、股權,轉任爲公司專任司機,並將公司大小印章、銀行 印鑑章交付代理董事長陳東群先生,公司帳目現款明細定於 3月14日交出。……三、主動公開召集公司全部人員含股東, 承認錯誤與解任宣告。……五、公司損失填補部分:由林御仁
薪水按月以比率扣回,林御仁薪資交由其母○○○管理。」等 語(見系爭刑案偵卷第31至33頁),上訴人對於辭職聲明書 內容之真正並不爭執,僅爭執辭職聲明書「承認錯誤」係指 其去酒店消費有損公司形象云云(見系爭刑案一審卷第43頁 )。惟辭職聲明書第五項已記載上訴人須填補公司損失,自 非指去酒店消費有損公司形象乙事,是以被上訴人公司主張 上訴人挪用公司金錢作爲個人私用等情,堪予認定。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利用其持有 使用系爭帳戶之機會,將系爭帳戶內之金額提領或轉帳入己 ,致被上訴人公司受有64萬9,065元之財產損害,顯係故意 以不法手段侵害被上訴人公司之財產利益,依上開規定,上 訴人自應對被上訴人公司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則被上訴人 公司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64萬9,065元及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9月27日(見附民 卷第3頁上訴人簽收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公司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上 訴人給付64萬9,065元及自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審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領款或轉出時間 金額(含手續費) 證 據 1 110年12月23日14時1分許 轉出80,030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2 110年12月23日14時3分許 轉出50,030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3 110年12月24日5時23分許 提領20,00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4 110年12月24日5時39分許 提領20,00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5 110年12月24日23時11分許 轉出2,01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6 110年12月25日5時44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7 110年12月25日20時37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8 110年12月26日7時5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9 110年12月28日11時24分許 轉出20,01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10 110年12月28日11時25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11 110年12月29日17時9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12 110年12月30日14時52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13 110年12月31日1時2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14 110年12月31日20時48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15 111年1月1日21時12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16 111年1月1日21時13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17 111年1月1日21時14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18 111年1月2日7時13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19 111年1月2日16時49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20 111年1月2日16時49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21 111年1月2日16時50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22 111年1月3日9時32分許 轉出8,000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23 111年1月3日21時44分許 轉出3,01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24 111年1月3日23時23分許 轉出1,31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25 111年1月4日9時49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26 111年1月4日22時57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27 111年1月5日16時46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4頁交易明細 28 111年1月7日19時3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5頁交易明細 29 111年1月8日19時38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5頁交易明細 30 111年1月9日21時25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5頁交易明細 31 111年1月9日21時27分許 領款20,005元 偵卷第85頁交易明細 32 111年1月19日14時10分許 提領2,005元 偵卷第85頁交易明細 33 111年1月21日14時34分許 轉出715元 偵卷第85頁交易明細 34 111年2月11日17時36分許 轉出1,805元 偵卷第85頁交易明細 合計 649,0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