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2年度,149號
TCHV,112,上易,149,2024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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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張玄學
訴訟代理人 張德寬律師
上 訴 人 張信良
訴訟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上訴人張玄學起訴請求對造上訴人張信良給付占有門牌號碼 彰化縣○○鎮○○路000號房屋自起訴時回溯5年內及起訴後按月 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於本院審理時,就起訴前回溯 5年部分減縮為請求自民國110年11月7日起至起訴時止之不 當得利,此部分未據張玄學表明聲明之金額;另就張玄學請 求張信良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有當事人不適格 應定期命補正之情形,故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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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