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李玉鵬(兼李鍾蘭芳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上 訴 人 李玉崑
李玉珠
李玉龍
李意蓮
李玉珍
達許淑貞
達興民
王統正
索承孝
陳志強
繆淑華
追加之訴
被 告 繆陳麗子
繆自強
繆自昌
繆自堅
上1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陳佳伶律師
被上訴人即 國防部軍備局
追加之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映辰律師
李怡昕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
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強制換頁==========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欄 編號 占用人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占用人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2 達許淑貞等2人 ⑵預為請求自107年12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2 達許淑貞等2人 ⑵預為請求自108年2月15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3 王統正 ⑵預為請求自107年12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3 王統正 ⑵預為請求自108年2月26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4 索承孝 ⑵預為請求自107年12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4 索承孝 ⑵預為請求自108年3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5 陳志強 ⑵預為請求自107年12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5 陳志強 ⑵預為請求自108年2月16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6 繆陳麗子等5人 ⑵預為請求自107年12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6 繆陳麗子等5人 ⑵預為請求自108年2月15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