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原 告 王采羚
黃莉里
宋芝羽
被 告 李世竹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8 號(113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上
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賴妙雲
書記官 黃湘玲
通 譯 張靖敏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王采羚
黃莉里
宋芝羽
被 告 李世竹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王采羚新臺幣(下同)3 萬5 仟元,並
自民國113 年3 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給付2,500 元(以
匯款方式匯入王采羚之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戶名:王麗娟),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給
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黃莉里10萬元,並自民國113 年3 月15
日起每月15日前給付2,500 元(以匯款方式匯入黃莉里
元大銀行府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戶名:黃莉里),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給付,視
為全部到期。
三、被告願給付原告宋芝羽20萬元,並自民國113 年3 月15
日起每月15日前給付2,500 元(以匯款方式匯入宋芝羽
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戶名
:宋芝羽),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
部到期。
四、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宋芝羽
王采羚
黃莉里
被 告 李世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黃湘玲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湘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