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99號
TCHM,113,聲保,199,202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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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梓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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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制猥褻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6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5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查受刑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其強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110年第3次篩選會議認定應接受強制身心治療,並於112年第8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亦即暴力危險性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為「低危險」、量表Static-99程度為「中低」、量表MnSOST-R程度為「低」,此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661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詳予載明等情。是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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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