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01號
TCHM,113,聲,101,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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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瑞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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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 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 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 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 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 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 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 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 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 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 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 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 ,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 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 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 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 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 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 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未於期限內表示意見,有本院113中分 慧刑鳳113聲101字第690號函、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 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 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 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㈡按所謂「裁判確定後」,凡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之 執行是否已完畢,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 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 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臺抗字第3 1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罪,業已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佐,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 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 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妨害秩序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7月12日 110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72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6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1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902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1月7日 112年12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1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902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10日 112年1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9號 (已執畢)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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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