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72號
上 訴 人 黃月輝
濮震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益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
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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