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11年度,123號
TPHV,111,重上更一,123,2024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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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陳天健
送達代收人 俞浩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或其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其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 關時,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並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未為上開釋明,或依法院 認為委任上開親屬或專任人員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 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聲請選 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2月1日對本院113年1月2日判決提起 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游悦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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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