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1年度,529號
TPHV,111,上易,529,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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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52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禾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超堯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余建發
訴訟代理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
月1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並為訴之追加,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2年12月2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禾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余建發應再給付禾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禾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余建發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含追加之訴),關於禾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余建發負擔百分之二十四,餘由禾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負擔;關於余建發附帶上訴部分,由余建發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禾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下稱禾 捷公司)主張:伊與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余建發(下稱余 建發)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簽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 攬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伊承攬施作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0段000號、000號00樓建物(下合稱系爭房 屋)之室內裝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工程總價為新臺 幣(下同)696萬元,伊已於105年7月20日完成系爭工程之 缺失改善並辦理驗收完畢,余建發自應給付如本判決附表( 下稱附表)一所示工程款共549萬6,899元,爰依系爭契約第 5條約定,請求余建發如數給付上開工程款。又余建發於系 爭工程施工期間,曾指示伊變更、追加施作如附表二、三所 示工程,伊均已施作完畢,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 利)及承攬關係請求余建發給付如本判決附表二、三所示工 程款依序為165萬8,578元、51萬9,410元。是余建發就系爭



工程應給付工程款合計為767萬4,887元(計算式:5,496,89 9元+1,658,578元+519,410元),經扣除余建發已給付之工 程款626萬4千元及如附表四「禾捷公司主張欄」所示瑕疵修 補費用共7萬7,500元後,余建發尚應給付伊133萬3,387元( 計算式:7,674,887元-6,264,000-77,500),惟原審僅判准 57萬2,627元,自應再給付76萬0,760元(計算式:1,333,38 7元-572,627元)。綜上,爰依上開請求權,除原審所命給 付外,求為命余建發再給付伊76萬0,76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之判決 。(至禾捷公司就附表一部分,經扣除超過「合計總金額」 553萬1816元按89%折扣比例計算後之金額後,於本院減縮請 求金額為549萬6,899元〈見本院卷第221、238頁〉,核屬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255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又禾捷公司就附表二、三部 分,於本院追加依民法承攬關係請求余建發給付工程款,係 基於其主張余建發變更追加工程之同一基礎事實,依同法第 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尚屬無礙,亦 應准許)  
二、余建發則以:伊主張系爭工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總金額 依序為484萬9,513元、150萬2,978元、24萬6,760元,而伊 已給付禾捷公司工程款626萬4千元。禾捷公司就附表一㈢項 目1至8(合計42.4坪)之浴室防水工程部分,迄未提出日本 昭和電工公司之出貨單、保固書,無法證明其施作此部分工 程係使用約定之Ceretac JW防水材,依衡平原則並參酌禾捷 公司就附表一(十四)項目35工項未依約定材料施作時,係 自行折價13%,故浴室防水工程之單價應按相同比例折價減 少工程款1萬5,434元(計算式:42.4坪×2,800元/坪×13%,元 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禾捷公司就附表一(十一)「公共 空間項目6至9、12」部分,未依約施作木皮台面、貼皮台面 、木皮桶身或噴漆檯面;就附表一(十一)「公共空間項目 14、17」、「主臥室項目2」、「長男房項目10」部分,未 依約施作木作矽酸鈣板隔間牆;就附表一(十一)「主臥室 項目9」、「長女房項目6至9」未依約施作貼皮或噴漆處理 ,亦應折價13%而減少工程款8萬4,735元。禾捷公司就附表 一(十二)水泥漆.clear噴漆塗裝工程項目1部分,未依約 刷ICI水泥漆,亦應折價13%而減少工程款1萬2,177元。又有 關附表四部分,依民法第494條規定,禾捷公司就項目1之天 花板瑕疵,應減少報酬11萬3千元;就項目2之主臥室電視櫃 修改,應減少報酬2萬5,500元。綜上,原審就上開金額合計 25萬0,846元(計算式:15,434元+84,735元+12,177元+113,



000+25,500)未予扣除,仍計入本件工程款,即有違誤等語 ,資為抗辯。【至余建發就其餘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即 判命給付32萬1,781元〈計算式:原判決所命給付57萬2,627 元-余建發附帶上訴金額25萬0,846元〉本息部分),未據聲 明不服,該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不另贅述】
三、原審為禾捷公司一部敗訴、一部勝訴之判決,即判命余建發 應給付禾捷公司57萬2,627元,及自民國106年4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附條件為假執行及免為 假執行之宣告,另駁回禾捷公司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兩造分別提起上訴及附帶上訴,禾捷公司上訴聲明:㈠原判 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余建發應再給付禾 捷公司76萬0,7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余建發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 決關於命余建發給付超過32萬1,781元(計算式:572,627元- 250,846元)本息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禾捷公司在第一 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兩造分別答辯聲明:上訴或 附帶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一第226頁,並由本院依相關卷 證為部分文字修正):
 ㈠兩造於104年11月30日簽立系爭契約,約定由禾捷公司承攬施 作系爭工程,原工程總價為696萬元。
㈡系爭工程業經余建發於105年7月16日進行驗收,余建發在工 程驗收單(下稱系爭驗收單)上記載20項缺失項目。嗣禾捷 公司在系爭驗收單記載「缺失改善工程已於105年7月20日勘 驗修整完畢。第1~18項修整完畢」文字後,余建發在其上簽 立「余7/20」。
余建發先後於104年1月21日、同年10月13日、同年12月7日、 105年2月1日及105年4月11日,給付禾捷公司訂金139萬2千 元、木作款243萬6千元、油漆款243萬6千元,合計626萬4千 元。
㈣系爭房屋之建商於104年10月27日提前交屋予余建發。 ㈤附表四之項目1、3至23部分均有瑕疵。  上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一第226頁),並有系爭契 約、系爭驗收單、提前交屋協議書、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見 原審卷一第19至57、60、164、166、184、414至484頁;原審 卷二第283至291頁;本院卷一第頁),應堪信為真。五、本院判斷:
㈠禾捷公司請求給付附表一(一)項目3「室內新作地坪塑膠瓦 愣紙板/一分夾板防護」部分:
 ⒈禾捷公司主張:依鑑定機關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下稱北市建



築師公會)之鑑定結果,本工項之金額應按全室地坪面積73 .1坪計算等語。余建發則抗辯:依建築師公會之補充鑑定說 明書載明系爭工程應保護處之面積合計為41.8坪,且上開面 積應再扣除多功能(木作)架高區之面積等語。 ⒉查兩造於原審合意選任鑑定機關即北市建築師公會進行鑑定 禾捷公司施作系爭工程之工項、數量、單價、有無瑕疵、瑕 疵修補費用等,該公會於110年6月2日製作(110)(十七) 鑑字第1319號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嗣本院於審 理期間就系爭鑑定報告之兩造爭執事項函詢北市建築師公會 為補充說明,業經該公會於112年6月7日以112(十七)鑑字 第1359號函檢附鑑定人謝明忠建築師製作之補充鑑定說明書 (下稱系爭補充鑑定書),此有北市建築師公會上開函文及 系爭鑑定報告、系爭補充鑑定書附卷可考(見原審卷四第51 頁;本院卷二第9至43頁)。依系爭鑑定報告固記載禾捷公 司就附表一(一)項目3之施作數量為73.1坪等語(見系爭 鑑定報告第8頁),然經本院函詢北市建築師公會為補充說 明,依系爭補充鑑定書及附件五之12防護面積計算圖記載: 系爭房屋全室地坪面積為73.1坪,系爭工程需保護之處為地 磚、浴缸及廚房等3處(即非屬木作部分),面積合計41.8 坪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25頁),足認禾捷公司就本工項 之施作數量應為41.8坪,此部分應得請求給付工程款1萬4,6 30元(計算式:41.8坪×系爭契約之工程施作成本單〈下稱系 爭成本單〉原約定單價350元/坪)。余建發雖抗辯:系爭補 充鑑定書所載數量41.8坪應再扣除多功能架高區之面積云云 ,然觀之系爭鑑定報告附件六項目32之多功能架高區現場照 片,此部分木製地板係施作在地磚上(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9 3頁),依一般施作工序及泥作、木作係不同工班先後施作 判斷,禾捷公司應係先施作地磚,並在其上鋪設塑膠瓦愣紙 板/一分夾板防護後,施作其他工程,於後階段始拆除地磚 上之紙板、夾板防護層,再施作多功能架高區之木製地板, 是多功能架高區仍屬此部分保護工程之施作範圍甚明。余建 發此節抗辯,即難採憑。
 ㈡禾捷公司請求給付附表一(二)項目1「室內砌1/2B紅磚分間 牆」部分:
 ⒈禾捷公司主張:此部分應依系爭鑑定報告認定之施作數量49. 8坪計價。余建發則抗辯: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數量49.8坪 漏未扣除「樑深厚度」及「000號之A3戶大門」之面積等語 。
 ⒉查系爭鑑定報告固記載本工項之施作數量為49.8坪等語(見 系爭鑑定報告第8頁),然經本院函詢北市建築施公會為補



充說明,依系爭補充鑑定書及附件五之1面積計算示意圖記 載:鑑定機關是依現場實測之平面長度尺寸乘以原核准樓層 高度,扣除樓版厚度後之版下高度計算;如扣除樑深厚度及 隱蔽之A3戶大門部分後,面積應為46.64坪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15、23頁),足認禾捷公司就本工項之施作數量應為46 .64坪,此部分應得請求給付工程款27萬9,840元(計算式: 46.64坪×系爭成本單原約定單價6千元/坪)。 ㈢禾捷公司請求給付附表一(八)「主臥室.衛浴設備工程之項 目1隱藏水箱式馬桶/壁掛(CW812J/WH035D/MB006DCM)」、 「公共.衛浴設備工程之項目1隱藏水箱式馬桶/壁掛(CW812 J/WH035D/MB006DCM)」、「長女臥室.衛浴設備工程之項目 1隱藏水箱式馬桶/壁掛(CW812J/WH035D/MB006DCM)」、「 長男臥室.衛浴設備工程之項目1隱藏水箱式馬桶/壁掛(CW8 12J/WH035D/MB006DCM)」部分: ⒈禾捷公司主張:兩造已合意將此部分馬桶面板變更型號為MB0 05DG,價差為6,555元,故馬桶之單價應為2萬8,380元(計 算式:原約定單價21,825元+6,555元)。余建發則抗辯:依 禾捷公司提出之對帳單記載馬桶之單價由2萬1,825元變更為 3萬1,350元,差價為9,525元(計算式:31,350元-21,825元 ),與禾捷公司此部分主張價差為6,555元不同,足見禾捷 公司胡亂加價,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等語。
 ⒉參以禾捷公司於105年8月16日及同年9月22日向余建發提出之 對帳單均記載:系爭工程所使用之馬桶面板由「CW812J/WH0 35D/MB006DCM」變更為「CW812J/WH035D/MB005DG」(廠牌 均為TOTO),而原「CW812J/WH035D/MB006DCM」之產品單價 為2萬1,825元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96至200、236、238頁) ;且依禾捷公司提出該公司承辦人周湧鈞(Louis Chou)與 余建發之配偶余淑慧於104年12月8日之LINE對話紀錄,周湧 鈞稱:「馬桶面板更換MB005DG,已通知TOTO,退補貨,後 續會再進行找補作業」,余淑慧稱:「⒈請給我馬桶換面板 的差價。⒉再有要進料前,請先提醒一聲,以免又有退補貨 」,周湧鈞再稱:「⒈馬桶面板MB005DG差價為$6555×4組=26 ,220。⒉抱歉下次出貨時,我會再確定一次」(見本院卷一 第389頁),足徵禾捷公司施作系爭工程之主臥室、公共區 、長女房、長男房之衛浴設備馬桶面板確有變更產品為「CW 812J/WH035D/MB005DG」情事,且禾捷公司曾向余建發之配 偶說明變更馬桶面板產品將增加每組費用6,555元,而余建 發於本件起訴前未曾表示反對或爭執,是禾捷公司主張此部 分工項變更後之單價為2萬8,380元(計算示:系爭成本單原 約定單價21,825元+價差6,555元),即屬有據,禾捷公司就



此部分工項應各得請求給付工程款2萬8,380元。   ㈣禾捷公司請求給付附表一(九)項目1「110V、LED附玻崁燈 組」部分:
 ⒈禾捷公司主張:依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本工項之施作 數量為73盞,應按此數量計價等語。余建發則抗辯:禾捷公 司於聲請鑑定時自承「實作45盞」,且禾捷公司就此部分與 附表三(九)項目1至3部分係重複請求,故應認本工項施作 數量為45盞等語。
⒉觀之系爭補充鑑定書記載:依據現場實際施作110V、LED附玻 炭燈組共計有3種規格分別清點計算,其中「110V、LED-15 公分附玻調光崁燈組」為51盞、「110V、LED-9.5公分附玻 崁燈組」為21盞、「110V、LED-9.5公分附玻調光崁燈組」 為1盞,共計73盞;其中「110V、LED-15公分附玻調光崁燈 組」有追加6盞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頁),且系爭鑑定報告 附件五之10基礎照明燈飾工程等勘查數量計算示意圖已詳列 上開3種規格燈組之所在位置(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76頁), 足徵禾捷公司施作本工項之數量應合計為73盞,此部分自得 請求給付工程款4萬9,640元(計算式:73盞×系爭成本單原 約定單價680元/盞)。
 ㈤禾捷公司請求給付附表一(九)項目2「110V、TL5螢光層板 燈組(電子式)」部分:   
⒈禾捷公司主張:依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本工項之施作 數量為42盞,應按此數量計價等語。余建發則抗辯:禾捷公 司未依約施作飛利浦廠牌之「TL5燈組」,且混用1尺、2尺 、3尺、4尺四種燈組規格,而現場並無使用較4尺為短之燈 組之必要,禾捷公司係故意增加燈組數量,並要求伊以飛利 浦廠牌之燈組之價格付款,故仍應按原約定數量30盞計價等 語。
 ⒉觀之系爭鑑定報告記載:禾捷公司施作本工項之位置及數量 為:客廳3盞、主臥室4盞、玄關4盞、魚缸上下3盞、長女房 3盞、長女浴室3盞、長男房4盞、長男浴室3盞、主臥室 (化 妝間8盞、更衣間7盞,合計42盞等語(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2 頁),且系爭鑑定報告附件五之10基礎照明燈飾工程等勘查 數量計算示意圖已詳列本工項之施作位置(見系爭鑑定報告 第176頁),足見禾捷公司施作本工項之數量合計為42盞, 此部分應得請求給付工程款1萬8,900元(計算式:42盞×系 爭成本單原約定單價450元/盞)。又系爭成本單之本工項僅 記載:「品名:110V、TL5螢光層板燈組(電子式)。數量 :30盞。單價:$450」,並未記載應施作燈組之廠牌或規格 尺寸(見原審卷一第45頁),則余建發主張兩造已約定禾捷



公司應使用飛利浦廠牌之燈組云云,尚難採憑。復依經驗法 則判斷,施工現場天花板需安裝燈組處(如天花板側邊)之 長度不一,本有使用不同規格之燈組加以串連之必要,余建 發就其所辯禾捷公司故意使用較短尺寸之燈組,以增加燈組 總使用量乙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則其主張應按原約定數 量30盞計價云云,即不足採。
 ㈥禾捷公司請求給付附表一(十)項目2「客廳.餐廳.吧台區/ 木作複式造型天花板」部分:
⒈禾捷公司主張:本工項與附表二(十)、2「客廳.餐廳.吧台 區.廊道/面貼袖木鋼刷木皮天花板」之內容、施作範圍不同 ,且系爭補充鑑定書記載上二工項應分別計價,故此部分應 按系爭鑑定報告所載施作數量25坪及每坪4,800元計價等語 。余建發則抗辯:系爭鑑定報告認定本工項之施作數量25坪 ,應再扣除附表二(十)、2「客廳.餐廳.吧台區.廊道/面貼 袖木鋼刷木皮天花板」之數量6.4坪,僅得按施作數量18.6 坪(計算式:25坪-6.4坪)及每坪4,550元計價等語。 ⒉系爭鑑定報告固記載:禾捷公司就附表一(十)項目2「客廳 .餐廳.吧台區/木作複式造型天花板」之施作數量為25坪, 就附表二(十)項目2「客廳.餐廳.吧台區.廊道/面貼柚木鋼 刷木皮天花板」之施作數量為6.4坪(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2 、23頁),然經本院補充詢問北市建築師公會此部分鑑定數 量如何計算,上二工項之內容、施作範圍是否相同?該公會 以系爭補充鑑定書函覆稱:鑑定數量係依現場實測,附表一 (十)項目2「客廳.餐廳.吧台區/木作複式造型天花板」係 天花板基底部分,此與附表二(十)、2「客廳.餐廳.吧台區 .廊道/面貼袖木鋼刷木皮天花板」之施作範圍相同,惟應分 別計價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頁);復參以禾捷公司於原審 聲請鑑定時具狀稱:此工作實做19坪,並變更追加如(十) 2(即附表二(十)、2「客廳.餐廳.吧台區.廊道/面貼袖木 鋼刷木皮天花板」6.4坪)等語(見原審卷三第65、73頁) ,足徵附表一(十)項目2工項與附表二(十)項目2之施作 範圍確有重疊情事,則余建發抗辯附表一(十)項目2之鑑 定數量25坪應扣除附表二(十)項目2之鑑定數量6.4坪,而 為18.6坪,即屬有據。
 ⒊有關本工項之單價部分,觀諸系爭成本單(十)木作天花板 造型工程之各工項中,除此部分「客廳.餐廳.吧台區」以「 木作複式造型天花板」施作之單價為4,800元/坪外,其餘項 目1之「玄關」、項目4之「公共浴室」、項目5至7之「主臥 房、浴室、更衣室」、項目8至10之「長女房、浴室、更衣 室」、項目11、12之「長男房、浴室」、項目13之「儲藏



、麻將室」等11工項(下稱系爭11工項)亦係以「木作複式 造型天花板」施作,惟系爭11工項之單價僅為4,550元/坪( 見原審卷一第45頁)。參以系爭成本單並未記載「客廳.餐 廳.吧台區」之「木作複式造型天花板」與系爭11工項之施 作內容有何不同,禾捷公司亦未舉證說明本工項之單價相較 於系爭11工項之單價每坪高出250元(計算式:4,800元-4,5 50元)之原因;且系爭補充鑑定書既認定本工項僅係天花板 之「基底」部分,足認禾捷公司施作本工項尚非特別困難; 又禾捷公司就本院認定天花板施作範圍重疊之6.4坪部分, 另以附表二(十)項目2追加請求「面貼袖木鋼刷木皮天花 板」工程款4萬4,800元(單價為7千元/坪),余建發對此並 未爭執,是余建發抗辯本工項之單價應參照系爭11工項之單 價而為4,550元/坪等語,應堪採憑。
 ⒋準此,禾捷公司施作本工項之數量應為18.6坪,此部分得請 求給付工程款8萬4,630元(計算式:18.6坪×系爭成本單原 約定單價4,550元/坪)。
 ㈦禾捷公司請求給付附表一(十一)公共空間之項目11「吧台 區/中島櫃/木作造型收納櫃/噴漆門片」部分: ⒈禾捷公司主張:依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本工項之施作 數量為8.2尺,應按此數量計價,且本工項與附表二(十一 )公共空間之項目11「吧台區/中島櫃/台面造型加長」為不 同工作內容等語。余建發則抗辯:中島櫃之長度雖加長1.2 尺,完成品尺寸為8.2尺,但禾捷公司於附表二(十一)公 共空間之項目11已請求台面造型加長費用,故此部分不得重 複請求,應按系爭成本單之原數量7尺計價等語。 ⒉查系爭工程之吧台區/中島櫃/木作造型收納櫃原約定施作長 度為7尺,嗣變更長度為8.2尺,此為兩造所不爭,並有3D透 視圖、現場完工照片在卷可考(見原審卷四第303至307頁; 本院卷二第89至93頁);復經北市建築師公會依據現場實測 長度計算確認在案(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4頁;本院卷二第17 頁),又系爭成本單約定本工項之單價為7千元/尺(見原審 卷一第47頁),則禾捷公司依施作數量8.2尺,請求給付工 程款5萬7,400元(計算式:8.2尺×7千元/尺),當屬有據。 余建發雖抗辯:禾捷公司已於附表二(十一)公共空間之項 目11工項請求木作造型收納櫃之台面造型加長費用,不得於 附表一(十一)公共空間之項目11重複請求云云。然觀之附 表一(十一)公共空間之項目11之單價係按「每尺7千元」 計價,附表二(十一)公共空間之項目11之單價則為「1式3 ,500元」,且禾捷公司已合理說明:欲將原已施作之台面加 長,並非單純將已施作之台面延伸,尚需將原施作之台面適



度拆除、修整,以利台面延伸,故兩工項之施作內容不同, 附表一(十一)公共空間之項目11係以數量計價,附表二( 十一)公共空間之項目11則係就因施作內容改變後所多出之 工作計價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6頁),是余建發此節抗辯 ,洵不足採。
 ㈧禾捷公司請求給付附表一(十二)項目1「室內天花板填縫批 補土刷ICI水泥漆」部分,余建發就此部分亦提起附帶上訴 :
 ⒈禾捷公司主張:依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本工項之施作 數量為74坪,應按此數量及單價1,450元/坪計價等語。余建 發則提起附帶上訴並抗辯:禾捷公司於原審請求時,已自行 刪除系爭鑑定報告就(十)項目3「廚房/木作坪頂造型天花 板(含拆除舊有天花板)」工項鑑定數量3坪之請求,且附 表二(十)項目2「客廳.餐廳.吧台區.廊道/面貼袖木鋼刷 木皮天花板」之6.4坪屬非油漆之面積,上開9.4坪(計算式 :3坪+6.4坪)均不得計價;又禾捷公司未舉證施作本工項 時係使用ICI水泥漆,參酌禾捷公司就附表一(十四)項目3 5工項未依約定材料施作時,係自行折價13%,故本工項之單 價應按相同比例折價為1,262元(計算式:原約定單價1,450 元/坪×〈1-13%〉)等語。
 ⒉查系爭鑑定報告記載:本工項之施作數量為74坪(見系爭鑑 定報告第16、17頁),經本院補充詢問北市建築師公會此部 分鑑定數量如何計算?鑑定數量是否漏未扣除未施作及非油 漆之面積?該公會以系爭補充鑑定書函覆稱:此項鑑定數量 之計算係以項次(十)木作天花板造型工程之項目1至13之天 花板總數量計算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頁)。觀之系爭鑑定 報告就(十)木作天花板造型工程之項目1至13之鑑定數量 合計為74坪(計算式:2+25+3+1.5+8.5+3+3.5+6.5+2+1.5+1 1.5+2+4),確與系爭鑑定報告認定本工項之施作數量為74 坪相符,惟禾捷公司就其中項目3「廚房/木作坪頂造型天花 板(含拆除舊有天花板)」工項(按鑑定數量為3坪)部分 未請求給付工程款(見原審卷四第359、434頁),是余建發 辯稱:禾捷公司因未施作上開項目3之工作而自行刪除此部 分請求等語,應堪採信。是本工項之施作數量應扣除禾捷公 司未施作之3坪。
 ⒊余建發雖抗辯:禾捷公司未舉證施作本工項時係使用約定之I CI水泥漆材料,故本工項之單價應折價13%等語。然經本院 函詢北市建築師公會:有關本工項是否有施作ICI水泥漆? 或僅施作一般水泥漆?如為後者,使用ICI水泥漆與一般水 泥漆之工料費用價差數額?該公會以系爭補充鑑定書函覆稱



:由禾捷公司提供室內天花板填縫批補土刷ICI水泥漆之施 工照片,顯示現場確實有ICI水泥漆產品;依中華民國全國 建築師公會2019鑑定手冊附錄5A工資及材料單價表及附錄5B 工程單價表,其工資部分油漆技工單價為1工3千元,其材料 部分「水泥漆」與「ICI水泥漆」兩者於手冊中並無材料價 差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31頁)。余建發既未舉證證明禾 捷公司施作本工項時未使用ICI水泥漆產品,或縱然禾捷公 司未使用ICI水泥漆,有因此產生「ICI水泥漆」與「非ICI 水泥漆」產品價差情事,其此節抗辯,即難採憑,是就本工 項施作「ICI水泥漆」部分,仍應按系爭成本單約定之單價 「1,450元/坪」計價。
 ⒋有關附表一(十)項目2「客廳.餐廳.吧台區/木作複式造型 天花板」與附表二(十)項目2「客廳.餐廳.吧台區.廊道/面 貼袖木鋼刷木皮天花板」之施作範圍重疊,業經本院認定如 前,且附表二(十)項目2(面積6.4坪)既已施作「面貼袖 木鋼刷木皮」,即無再塗ICI水泥漆之必要。然系爭補充鑑 定書已說明:考量一般工程上為確保天花板平整度,均會進 行填縫批補土工序,如有未上ICI水泥漆之非油漆面積,則 應扣除該處油漆部分價格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頁);復參 酌附表一(十二)「室內新舊牆面批補土打磨/無上漆」之 工項單價為650元/坪(見原審卷第51頁),則就上開6.4坪 無需上ICI水泥漆之非油漆面積部分,仍應施作天花板批補 土打磨工序,故應計價為每坪650元。
 ⒌依上說明,系爭鑑定報告就本工項之鑑定數量應扣除禾捷公 司未施作之3坪(此部分不得計價),且就上開6.4坪天花板 「貼袖木鋼刷木皮」部分,雖僅貼柚木皮而未上ICI水泥漆 ,仍應按650元/坪計算批補土打磨之費用,是本工項之工程 款應為9萬7,830元【計算式:(〈74坪-3坪-6.4坪〉×1,450元 /坪)+(6.4坪×650元/坪)】。
 ㈨禾捷公司請求給付附表一(十二)項目2「室內新舊牆面批補 土打磨/無上漆」部分:
 ⒈禾捷公司主張:依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本工項之施作 數量為182.4坪,應按此數量及單價650元/坪計價等語。余 建發則抗辯:系爭房屋之牆面均為壁布及木作、磁磚材質, 並無任何水泥漆之施作;禾捷公司原主張本工項與壁布工程 之施作數量均為58.5坪,然壁布工程係另列在(十三)壁 布/臥榻軟墊/繃布裱板工程,與(十二)「水泥漆工程」不 相關,且系爭鑑定報告第26、27頁記載壁布工程施作數量合 計為40坪,禾捷公司不得將壁布工程之批補土打磨部分另行 計價,故本工項之施作數量應為零等語。




 ⒉查系爭鑑定報告記載:本工項之施作數量為182.4坪(見系爭 鑑定報告第17頁),經本院補充詢問北市建築師公會此部分 鑑定數量如何計算?該公會以系爭補充鑑定書函覆稱:鑑定 數量之計算係以全室內新舊牆面實測計算,考量一般工程上 為確保牆面平整度,以利後續面材之施作,均會進行室內牆 面批土打磨工序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頁)。參以余建發自 承系爭房屋之牆面並非僅有壁布材質,尚有木作、磁磚材質 (見本院卷二第147頁),且混凝土牆面於施作壁布、木作 或磁磚工程前,牆面必須平整,以利後續工程施作,自有先 進行牆面批土打磨程序之必要,則余建發主張禾捷公司不得 請求此部分「室內新舊牆面批補土打磨/無上漆」之工程款 ,即屬無據。綜上,禾捷公司就本工項之施作數量為182.4 坪,應得請求給付工程款11萬8,560元(計算式:182.4坪× 系爭成本單原約定單價650元/坪)。
 ㈩禾捷公司請求給付附表一(十二)項目4「木作壁面造型clea r噴漆處理」、項目5「木作貼皮打磨噴防護透明漆處理」部 分:
 ⒈禾捷公司主張:依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項目4、5之施 作數量依序為1142才、1347.8才,單價依序為350元/才、25 0元/才,此二部分應按上開數量及單價計價等語。余建發則 抗辯:項目4之鑑定數量雖為1,142才,但其中至少有5區( 共388.2才)為有色噴漆,並非「clear噴漆」,故項目4之 數量應為754才(計算式:1,142才-388.2才),而項目555 鑑定數量雖為1,347.8才,亦有多處為有色噴漆,應依項目4 相同扣減比例計算數量為890才(計算式:754才÷1142才×13 47.8才)等語。 
⒉查系爭鑑定報告記載:項目4、5之鑑定數量依序為1,142才、 1,347.8才等語(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7頁),且系爭鑑定報告 附件五之4「木作壁面造型clear噴漆處理數量示意圖」、附 件五之5「木作貼皮打磨噴防護透明漆處理面積計算示意圖 」已詳列上開數量之計算式(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70、171頁 ),足見禾捷公司施作項目4、5之數量依序為1,142才、1,3 47.8才。
 ⒊惟觀之系爭成本單(十二)項目4「木作壁面造型clear噴漆 處理」、項目5「木作貼皮打磨噴防護透明漆處理」之備註 欄載明「未足才已折扣」(見原審卷一第51頁);且證人周 湧鈞於本院具結證稱:所謂「未足才已折扣」,意指抓一個 基本量,就以系爭成本單所載之數量計價,若禾捷公司將來 施作數量更高,也不向業主請求增加數量之款項;項目4、5 之數量均記載為900才,若禾捷公司實際施作數量大於900才



,是以900才計價,若實際施作數量少於900才,也是以900 才計價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69頁),足徵兩造就此二工項 均明定就超過900才部分不予計價,則禾捷公司就超過900才 部分再請求給付工程款,即屬無據,應認禾捷公司就附表一 (十二)項目4、5得請求之工程款數額為系爭成本單之原約 定金額依序為31萬5千元、22萬5千元。
 禾捷公司請求給付附表一(十四)項目35「儲櫃五金-義大利 SALICE鉸鏈/台灣川湖滑軌」部分:
 ⒈禾捷公司主張:伊於施工期間更換鉸鏈廠牌乙事,已得余建 發及其子女之同意,本工項應按系爭成本單原約定之金額2 萬5千元計價等語。余建發則抗辯:禾捷公司於原審鑑定時 ,自承本工項之金額應扣除變更台製後之價差3,265元,故 本工項之工程款應變更為2萬1,735元(計算式:25,000元-3 ,265元)等語。
 ⒉禾捷公司主張:伊施作本工項時,原使用義大利「SALICE」 廠牌鉸鏈,因余建發對於上開品牌由大陸代工乙事有意見, 伊依余建發之指示,更換鉸鏈為臺灣「聯青」廠牌等語,業 據提出其與余建發之子余玠允、女余玠平於105年7月19日之 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原審卷三第37頁);且系爭鑑定報告 就本工項記載:禾捷公司就本工項施作更換為台製品-聯青 鉸鏈等語(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9頁),可知兩造已合意將本 工項之原義大利鉸鏈廠牌變更為臺灣廠牌之事實,可以確定 。參以禾捷公司於原審聲請鑑定時,就本工項之備註欄記載 :原樣式鉸鏈變更台製之價差,總價減少3,265元等語(見 原審卷一第80頁),則余建發抗辯:本工項於變更鉸鏈廠牌 後之金額應減價為2萬1,735元(計算式:25,000元-3,265元 )等語,應堪採憑,應認禾捷公司就本工項僅得請求工程款 2萬1,735元。
 禾捷公司請求給付附表一(十五)項目1「室內超耐磨地板底 材高密度保麗龍加高費用」部分:
 ⒈禾捷公司主張:依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本工項之施作 數量36坪,應按此數量計價等語。余建發則抗辯:附表一( 十五)項目10「德國MEISTER原廠防潮吸音墊」與「項目4至 9之超耐磨地板合計數量」均為36坪,故36坪應為附表一(1 5)項目1至3之加總,項目1之數量應為29坪(計算式:項目 1之鑑定數量36坪-項目2之鑑定數量3坪-項目3之鑑定數量4 坪)等語。
 ⒉查系爭鑑定報告記載:本工項之鑑定數量為36坪,計算式為3 .5+8.5+4+7+1.5+11.5等語(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7頁)。余 建發雖抗辯:上開鑑定數量36坪應扣除附表一(十五)項目



2、3之數量云云,然北市建築師公會之系爭補充鑑定書已說 明:本工項鑑定數量之計算係以(十五)項目4至9之非屬(十 五)項目2及3之架高區域之施作數量合計值;按一般本工項 之地板施作方式,係由下而上依序為高密度保麗龍、防潮吸 音墊及超耐磨地板,各層面積應相同,故無需扣除(十五) 項目2及3架高區域之施作數量面積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頁 )。參以系爭鑑定報告就附表一(十五)項目4、5、6、7、 8、9之鑑定數量依序為3.5坪、8.5坪、4坪、7坪、1.5坪、1 1.5坪(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9、20頁),核與系爭鑑定報告 所載本工項之上開計算式相符;且鑑定機關已合理說明附表 一(十五)項目1之「非架高區域」地板工程與(十五)項 目2、3之「架高區域」地板工程,兩者施工範圍不同之情, 余建發此節抗辯,自不足採。是禾捷公司就此部分得請求給 付工程款4萬8,600元(計算式:36坪×系爭成本單之原定單 價1,350元)。
 禾捷公司請求給付附表一(十七)項目1「驗屋及完工交屋清 潔費用」部分:
 ⒈禾捷公司主張:兩造約定本工項之數量為2式,縱系爭驗收單 記載「細清部分由於業主自行處理,款項折扣」文字,僅係 兩造約定扣除部分細部清潔費用,至於實際扣除之金額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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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