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家上字,110年度,47號
TPHV,110,重家上,47,20240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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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吳宗叡
訴訟代理人 張嘉哲律師

被 上訴人 吳宗洲



吳佳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砡婷

被 上訴人 吳則賢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2頁第12行所載之「附表三」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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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