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26號
上 訴 人 勵德淦
勵德培
勵德堯
勵志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劉煌基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心瀅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曾元妹
黃進益
黃慧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進德
葉慶元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吳晟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時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何璽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陳彥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