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5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廖家葦
代 理 人 初泓陞律師
李筱萱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4905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第三審確定判決
(第二審判決案號: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40號,起訴案號: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898、20032、23737號,移送
併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7726號),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 法院之法官有第426條第1項第5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 二審法院管轄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固有明文,惟再 審係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特別救濟程序,是聲請 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法院受理聲請再審案 件,首應調查聲請再審之對象是否為具有實體確定力之判決 ,如果屬之,始得進而為其他程序及實體上之審查。至刑事 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指「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係指案 件經第三審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者而言,並不及於第三 審之程序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 照)。次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下稱聲請人)廖家葦於其刑事 再審暨停止執行聲請狀載述略以:「為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 件,不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05號刑事判決,...提 刑事再審暨停止執行聲請事:壹、程序部分 一、聲請再審 之標的及其法律依據:㈠聲請再審之標的...因發現新事實及 新證據,聲請人爰對原確定之實體判決即最高法院112年度 台上字第4905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本件聲再卷第8 頁),明確載以係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05號第三
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嗣本院依法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等 於民國113年2月21日到場,聽取其等之意見,經本院對之詢 以並確認本件聲請再審之標的,聲請人及代理人仍明確主張 本件聲請再審之標的確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05號 第三審確定判決(本件聲再卷第97頁),合先敘明。 ㈡然上揭第三審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理由略以:「本件原 審經審理結果,認定曾奕昌等(含聲請人)22人犯三人以上 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各罪刑。已詳 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並就所辯各語認非可採,予以論述及指駁。從形式上觀察 ,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原判決認定曾奕 昌等(含聲請人)22人上開犯行,係綜合...廖家葦坦認自 己犯行之部分供述,及廖家葦之部分供述或證述,暨其他證 據資料,而為論斷。並依調查證據所得之直接、間接證據為 合理推論,相互勾稽,說明曾奕昌等(含聲請人)22人如何 與...實行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而未遂之論據。針對廖家葦坦 認自己犯行之部分供詞...於檢察官訊問時關於事實欄一所 示詐欺集團運作、分工犯罪方式等相關說詞,暨案內其他證 據資料相合,堪信屬實,何以足認曾奕昌等(含聲請人)22 人就本件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存有相互利用及補充關係, 且具支配關連,應分別論處共同正犯罪責之認定,綜合案內 事證為整體判斷,詳予論敘,尚無不合。...原判決業依前 述事證說明曾奕昌等(含聲請人)22人對於事實欄一所示共 同著手實行加重詐欺未遂犯行,俱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 論據...廖家葦...自不因其等是否實際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 分擔,影響其等共同正犯罪責之判斷...從而廖家葦承李立 中之命拷貝詐欺集團帳冊資料後,縱未及自菲律賓前往印尼 與其他成員會合...逕攜帶拷貝詐欺集團帳冊、紀錄部分共 犯被告或其親屬帳戶資料與金額之隨身碟自菲律賓返臺... 不影響廖家葦參與詐欺集團行政管理或技術支援...與其他 成員相互為用,應負共同正犯罪責之認定...廖家葦對於原 判決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評價...泛言其尚未及依李 立中指示前往印尼或提供任何助力前,上開機房已著手犯罪 並遭查獲,無從認定其就相關犯行有何犯意聯絡...仍憑己 見而為指摘,並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綜合前旨及此 部分其他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憑己 意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 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 法情形,不相適合。曾奕昌等(含聲請人)22人之上訴均違 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顯見第三審判決係以聲請人之
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有該判決書在卷可 稽(本件聲再卷第27-44頁)。
㈢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上揭第三審程序判決聲請再審,其 聲請再審之程序即屬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又本 件再審聲請既經駁回,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2項規 定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