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226號
TPHM,113,聲保,226,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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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枝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
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枝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枝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等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 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41038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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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