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206號
TPHM,113,聲保,206,202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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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廣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先後經判 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5 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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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