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書
113 年度訴願字第 7 號
訴願人 向麗玲
上列訴願人因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庚字第
126531 號執行命令不服,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 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 第 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 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亦有明文。
二、訴願意旨略以:訴願人因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 ) 112 年度司執庚字第 126531 號執行命令,扣押訴願人 即債務人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公司 )之保單利益及規劃給兒子之投資型保單利益,使因個人債 務問題導致給小孩之保障遭法院扣押,希望法院能撤銷對中 國人壽公司保單之執行命令云云,爰提起本件訴願。三、經查,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字第 126531 號強制執 行事件,所核發之債務人即訴願人對第三人中國人壽公司之 保險契約所生之金錢債權扣押命令,乃依債權人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為之,依訴願人上開所指事件, 係屬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乃司法權之行使,而非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所謂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 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並非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依強制執行法等相關規定救濟 ,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四、據上論斷,本件訴願應不受理,爰依訴願法第 77 第 8 款 ,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松鈞
委員 劉嶽承
委員 朱耀平
委員 陳芃宇
委員 連育群
委員 吳秦雯
委員 呂理翔
委員 温毓梅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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