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長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袁榮祿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袁榮祿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137號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袁榮祿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管理被繼承 人袁榮祿之遺產,業已完成編製被繼承人袁榮祿之遺產清冊 、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命被繼 承人袁榮祿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期間內報明債權及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並已完成遺產稅之申報,現因無人於期間內 報明債權,亦未有人報明願受遺贈之聲明,聲請人擬將遺產 移交國庫,而聲請人為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已先行墊付 相關費用,並耗費相當勞力及時間,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 ,請求裁定酌定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袁榮祿遺產管理人之遺 產管理報酬及先行墊付相關費用合計新臺幣27,600元,及依 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檢附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表,向 本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以終結遺產管理職務等語。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 人袁榮祿之遺產清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管理人 職務執行表、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 證明書、遺產管理人報酬計算書、相關規費收據影本、聲請 人向嘉義○○○○○○○○申請更正被繼承人袁榮祿之母親出生日期 及父母姓名之申請書,及嘉義○○○○○○○○民國111年11月9日嘉 市西戶資字第1110000894號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37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11 1年度司家家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院 審酌聲請人自就任被繼承人袁榮祿遺產管理人後,已進行之 遺產管理工作內容及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並衡酌被繼承人 袁榮祿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遺產,經本院委託台灣金融資 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度雲金職風字第456號拍賣結果 ,其中附表編號1之土地,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拍定金額由第
三人買受,有聲請人提出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中部分公司通知及函文在卷可憑,暨考量聲請人後續處理完 結被繼承人袁榮祿遺產管理人事務所需時間及債權人受償權 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金額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至於本件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袁榮祿之遺產管 理人後,除其遺產管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 外,其餘遺產管理人代墊之費用等,聲請人可檢具相關單據 ,由遺產中支出,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 受償,非得由本院於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中予以酌定;另 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意旨中表示併依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 ,檢附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表,要向本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 況,終結遺產管理職務,惟聲請人應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 第5款規定為遺產之移交而執行完畢遺產管理人職務後,再 依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 出有關文件,均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 1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133 全部 1,449,100元 2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7 全部 3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192 全部 4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42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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