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妙憶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冠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妙憶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妙憶前曾因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經鈞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 結,茲因聲請人經鈞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 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 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12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之清算事件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 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照首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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