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16號
ULDV,113,家親聲,16,202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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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郭忠瑞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關 係 人 吳宗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吳宗霖(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郭仕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如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方式辦理被繼承人吳宜蓁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未成年人郭仕堯之父,未成年人之 母吳宜蓁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死亡,因聲請人與未成年人 同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復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 ,於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與分割事宜時涉及自己代理與 利益衝突,而無法擔任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爰依民法第 108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即未成年人之舅舅吳 宗霖為未成年人辦理被繼承人吳宜蓁之遺產繼承與分割事宜 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 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 第108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 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吳宜蓁之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如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 協議書等件為憑,堪認其主張屬實。又關係人吳宗霖為未成 年人郭仕堯之舅舅,其於該遺產繼承事件中,非繼承人或有 何利害關係,且亦據其表示同意擔任未成年人郭仕堯之特別 代理人,有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復審酌聲請人所提出如附 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方案,對未成年人郭 仕堯並無不利,本院因認選任關係人吳宗霖擔任未成年人郭 仕堯辦理吳宜蓁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應可善盡 保護未成年人郭仕堯之權益。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件:
遺產分割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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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