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12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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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吳修桓
債 務 人 洪清標
洪謝玉容
洪吳素菊即洪勝杉即洪清山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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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銓富即洪勝杉即洪清山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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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韡宸即洪勝杉即洪清山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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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美櫻即洪勝杉即洪清山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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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美麗即洪勝杉即洪清山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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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洪清標、洪謝玉容對第三人國泰
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已得領取之保險給
付、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又未指明其他標的物所
在地,惟第三人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安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
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