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2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英
債 務 人 賴志峰
孫光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533,338元,
及自民國111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
款加(減)碼年率標準」機動計息(視為到期日時為年息1.04%
),如遇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暨自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
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
6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
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