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0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褒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勝聰
債 務 人 吳佩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6,655元,及自民
國112年4月15日起至112年5月14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規定之利率年息1.79%計算之利息,如遇牌告利率調整時亦
隨之調整,逾期利息及違約金部分自112年5月15日起至112
年5月25日止,按全國農業金庫(下稱該行)基準利率3.057%
加計10%遲延利息,暨自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該行基準利率3.184%
加計10%遲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該行基準利率3.184%
加計10%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
該行基準利率3.184%加計20%遲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
該行基準利率3.184%加計20%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
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